但問題的嚴重性也恰恰就在於此。日本企業替政府承擔戰爭中侵犯人權的責任,這種下級替上級“死扛”的行為,從世界角度看的確是日本特有的。但這場戰爭的發動者是誰?是企業為了獲得勞動力,強迫日本政府發動了侵略戰爭嗎?企業賠償和認罪了,一切就可以過去了嗎?
上述邏輯,是讓接受補償的受害者感到屈辱和不快的原因。戰後60年來,日本國內一直沒有定論的“戰爭責任”,隨著新一代的成長,那段不堪回首的歷史真實必定會加速“風化”。“庭外和解”很容易將中國人對日索賠帶上歧途,對此人們應該格外警惕。
在兩個案子中,日本法院採取的依據也很值得玩味。1972年“中日聯合公報”中,中國政府表示放棄對日本的國家賠償,本意是希望日本理解中日兩國要和平相處。當時的田中政府隨即決定給予中國經濟援助,這就是後來的所謂ODA(政府開發援助)。應當承認,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國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不足,對改善中日關係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中國政府從沒有,也不可能提出放棄民間對日的賠償要求。而30年後,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對西鬆建設賠償訴訟時的依據之一,竟是中國政府已經放棄了對日“索賠權”。
一字之差,善意的“不要求”賠償變成“沒有權利”要求賠償。加害者無影無蹤,被害者還得到了“善意”的回應。這無疑是一個歷史性錯誤。
為了真正的中日友好,必須認真清算過去,正確解決戰後賠償問題就是第一步。戰敗國德國對被害猶太人以及占領區被害者個人進行了全面賠償,這個賠償估計到2030年全部賠償完畢。德國現在是歐盟的核心國.作為地區大國早晚要在國際大舞台扮演重要角色.而中國的近鄰日本,至今表現不出自信的一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日本只有先邁出了這一小步,以後在共建亞洲的大舞台上才能邁出一大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