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地方和一個機構的“一把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其在任職期限內除了應盡一個普通公民的職責外,更應向其所服務國家和政府作全力以赴的“效力”,這種“效力”甚至包括身家性命在內。
雖說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官員的配偶與子女不能居住在境外(或國外),這一行為也不能說明官員本人是否對工作盡心盡職、更無關愛國與否,但卻讓這些官員的道德聲譽和職業操守大打折扣——作為政府工作人員和社會的管理者,你的家人都沒有生活在這裡,是否表明你對這個國家和政府的前途和信任在用腳投票呢?老百姓不能不對你持有疑慮,也很難相信你會奉國家和百姓利益為最高利益,並對公共事務擔當責任。
因此,從這一層面說,對“裸官”的任職做出一些特別規定十分必要,而且更應在《公務員法》中對各級官員的任職資格做出詳細規定,這對其他官員也不失為一種公平做法。然而,要借此來防治官員的腐敗,似乎給人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感覺。腐敗的根源不在於官員們是否將家屬送到海外,而在於權力的過度集中和缺乏監督。
事實上,在已經曝光的諸多貪腐官員中,也有不少家屬在國內,另外還有不少不是一把手,而是副職,更有一些不是官,只是“現管”而已。反腐防腐,既要監督“裸官”,更要制約權力,防止濫用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