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作為全球公認的“陽光法案”、反腐利器,官員財產申報制的準確名稱是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精妙之處在於通過“財產公示”把公共權力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該制度的核心是公開,保障制度發揮效能的手段是公眾的監督。沒有公示的申報,不是真正的申報。失去了面向社會的公開性,財產申報制度就失去了設置的本來目的,反腐效果會大打折扣。
中國以往的申報規定,範圍從官員財產申報擴展到官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主體從官員個人延伸到官員的配偶子女等親屬,緊箍咒可謂一步步縮緊。但因為申報內容由紀檢、組織掌握,對外保密,公眾無從知曉,更無從監督申報內容是否可信。結果,眾多貪官案發前身家數百萬元(人民幣,下同)乃至數千萬元,甚至擁有明晃晃的豪華別墅,卻至今沒有一人是因為財產申報制而敗露、落馬。
只要沒有面向社會公開,那麼財產申報永遠形同虛設,充其量是一種內部監督機制,相當於政府及其官員在自己監督自己。而實踐早已證明,這種“家長制”自我監督所能取得的實效極其有限,甚至會導致某些貪官隱匿財產的陰謀得逞,助長“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現象,嚴重削弱財產申報制的反腐實效。
北京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個中弊病,為何仍將財產申報限定在組織內部?這或許出於其推動敏感議題時一貫秉持的謹慎。類似於在實行全社會民主之前推行“黨內民主”,北京擔心外部環境不成熟時,會習慣性先打一個“隔斷”——便於切割風險,並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之內。畢竟,財產申報雖是一種腐敗預防機制,推行之初必然涉及對現任官員過往行為的追溯,成為一種懲處手段,從而引發現任官員抗拒。
不過,放眼國際,推行這項陽光法案時幾乎全引發過社會震蕩。如韓國1993年實施金融實名制,包括大法院院長在內的一批高官先後辭職;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不久就於1977年遭到香港警員衝擊。可見,官員財產申報制從來不是一個無痛制度,實施初期的確可能帶來某些不可預知的“混亂”因素。但從長期來看,以少數人疼痛乃至社會陣痛,會換來政治穩定與社會繁榮,贏得民眾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的信賴。中國改革開放歷程一向以小成本換取社會巨大進步,在官員財產申報制上理應知難而上,有勇氣、有能力承受短暫的“混亂”成本。
眼下,腐敗於中國社會已如深入肌骨的病毒。如果沒有刮骨療傷的勇氣,難以徹底根冶。官員財產申報制已被世界證明行之有效,只有規定官員財產進一步向公眾“解密”的義務,才能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讓公眾從知情到質疑、從核實到查處全程參與,“陽光法案”才能成為約束與震懾官員不想貪、不能貪、不敢貪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