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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裸官”,亟須祭出陽光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28 09:27:09  


 
  再者是因為,“裸官”的要害不在“裸”,而在“逃”和“貪”。他們一見風頭不對就腳底抹油到異鄉與家人團聚。他們因為腐敗所承擔的風險和成本要小得多,但中國跨國追捕的司法成本卻異常巨大,而且收效甚微。迄今,中國僅成功將少數外逃貪官繩之以法。而據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研究,過去10年中國逃往北美和歐洲等地的貪腐官員高達萬餘人,攜帶出逃款項在6500億元人民幣以上。

  況且,“裸官”哪怕沒有任何腐敗行為,也影響政府公信力。一個官員放任妻兒移民,腳踩兩條船。民眾就有理由懷疑他對國家缺乏最起碼的忠誠,無意與公眾患難與共。這樣意志不堅定的人,即便並非貪官污吏,也不值得政府和公眾信任,對國家安全構成巨大隱患。任由“裸官”壯大,一次一次地公然挑戰公眾忍耐的極限,只會衝擊社會穩定的基石。

  故而,對“裸官”這個貪腐“高危種群”加強監管,既是預防職務犯罪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國家利益之需。而查清“裸官”財產的合法與非法,也給了“裸官”自證清白的機會。

  要求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以及情況發生變化,得“及時報告”;進行公共事務時,涉及配偶子女所在的國家和地區,得主動“說明情況”;存在利益衝突,得“自行回避”或被“責成回避”,可以說補益了防止貪官外逃的預警機制。如果再能建立快速有效的邊控體系,防堵外逃“裸官”於國門之內將更有希望。

  不過,“裸官”不過是腐敗現象的一種表現形式,僅對此痛下殺手,不排除貪官挖掘新貪腐通道,比如:貪官不通過自己的家人,還可以通過自己的情人、私生子,或是兄弟侄子等關係把贓款轉移海外——對這些人移民,很難找到合理的禁止理由。

  從根本上說,只有權力才會造成腐敗,因而只有從權力的源頭進行限制和防範,才能根治腐敗。這就要回到一個公認的治本之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接受真正有效的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如果有嚴密的制度、相互制衡的機制保證政府官員在有效監督下使用權力,無論中國官員“裸”與否,貪腐之舉都會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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