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不乏有富豪匿名行善。這些富人之所以低調,一來固然有個人喜好的原因,二來卻是因為外部壓力。眾所周知,各種形式的中國富豪榜往往為上榜的富豪們帶來困惑和煩惱,比如來自政府儘管部門更嚴格、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以及地方上各種形式的“要求捐贈” 。
事實上,阿拉善生態協會這類慈善組織的存在,已經清晰傳遞了一個信號,即中國富豪樂於奉獻,並且願意行善。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何以大眾普遍的認知卻是中國富豪不願行善呢?為什麼與美國的富豪們相比,中國富豪擁有的財富巨大,但在公益慈善領域的投入卻很少?既然不是意願問題,那麼到底是什麼阻礙了中國富豪行善?這牽涉到中國的行善“門檻”。
阿拉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管理條例》對設立公益基金會有規定,需要具備下列條件: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阿拉善簡而言之就是要“有目的”“有人員”“有場所”“有資金”,稱之為“四有”。這條件對於富豪而言其實不難滿足,但關鍵的要害在於最後一個規定——“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實際上就是存入銀行的現金。中國的富豪雖然有錢,但也不一定會認同將所有原始基金做成到帳現金這種極為不經濟、低效的做法。由於這一條規定,曹德旺、陳發樹和陳光標們試圖用“股權和有價證券等”的行善之路被堵。
這也就是說,不僅非正式(道德)制度對富人行善有約束,連正式制度中同樣存在著對富人行善的限制,不僅在金錢上,也在業務主管單位上。其實不僅是對富人行善有約束,對所有人行善都有約束。國家之所以壟斷做好事的權利,恐怕是擔心民間公益和慈善可能會競爭局部地區的“民心”。但是,現有禁止民間行善的做法可能更加不得“民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