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旦聲明中所說的“招生欺詐”,讓人們見識了當前招生中的亂象。但是,複旦在指責其他學校“搞鬼”欺詐,並表示要追究法律責任時,卻忘了一點,本校在招生宣傳過程中與考生簽署的預錄取協議,也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甚至涉嫌欺詐的。
目前,在大學招生中,只有一種合法的預錄取,即自主招生預錄取,複旦和上海交大在江蘇、浙江、上海共有700個預錄取名額,這些學生在高考前即與學校簽署了協議,考分達到一本線即被學校錄取。除了上述三地,複旦在全國其他地方進行的自主招生,均無預錄取之說,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生,按照要求,應當參加高考,在高考填報志願時,必須將相關學校填報在A志願或者第一志願,方可獲得自主招生優惠加分,否則視為放棄自主招生資格。
如果在招生宣傳過程中,其他高校是針對上述預錄取學生和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生,發布不實信息,這屬於違法行為。而事實上,了解高校自主招生運作的大學招生負責人,是不可能發布這種低級的不實信息的,因為無論是自主招生預錄取,還是普通自主招生,名單都是在省教育考試院經過公示的,學校不可能單獨取消,取消意味著學校違法。
依照複旦招辦的聲明——“複旦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與各省市考生、家長面談協商、咨詢,最後確定預錄取協議,並嚴格依法落實協議規定。”以及其指出的發生考生“被撬”的地區——雲南、寧夏、廣東、湖北等地,複旦所稱的“預錄取”,顯然不是自主招生的預錄取,甚至連自主招生也不是。而這樣的預錄取,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實事求是地說,大學在招生宣傳過程中,根據考生的考分、排名,鼓勵考生報考本校,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卻不能輕易做出承諾,更不能稱之為所謂的“預錄取”。原因很簡單,我國高校的集中錄取,大學沒有自主權,是要根據考生的分數,結合考生的志願投檔、錄取的,因此,每年不到錄取結束,學校是不知道本校的具體錄取分數線的,也就難以確保某名考生一定被本校錄取。舉例來說,複旦如果在某地招生30人,從理論上講,只能對30名以內的考生承諾報考本校可以錄取(考生名次小於計劃錄取數),而只要考生名次超過30名,承諾就會有風險(萬一前30名全報復旦,第31名按照錄取規則就會落榜)。這在學生看來,也是報考的風險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