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中國改革開放後潛逃貪官選擇的國度,以及被遣返的幾率,就可明了,長袖善舞的中國貪官們,一方面想法設法鑽西方司法的空子,另一方面,也曲意迎合西方意識形態成見。總是把自己的貪官嘴臉,撲上些政治難民脂粉。而長期以來,與中國在人權觀念存在分歧的西方,似乎也很樂意扮演,順水推“意識形態”之舟的角色。如果每一個罪犯,只要說自己是中國政治的“犧牲品”就可以博得同情的話,如果只要作出“以頭撞墻”的姿態,就可以逃脫法律制裁,或起碼暫時“過關”的話,那就沒有罪犯不願意走這條逃亡之路。從某種程度上說,賴昌星的12年逃亡歷程說明了中國貪官“偏愛”加拿大的原因。
但是,加拿大最終做出遣返賴昌星決定本身所傳達出的信息,更為重要。
首先,這是中外政府、司法部門加強溝通,充分理解對方司法關切的結果。中國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對沒有死刑的加拿大司法的尊重。也是在遣返問題上務實表現。再則,賴昌星終被遣返,也標誌著西方司法開始信任中國司法程序,承認中國司法制度經歷改革開放取得“進步”。這對中國務實求真,繼續司法領域的改革,具有正面意義。第三,在經濟全球化環境下,淡化意識形態,在“人權領域”求同存異,尋求交往雙贏,彼此尊重核心利益,越來越成為潮流。賴昌星在加拿大的歷程說明,他不但不是政治難民,而且不是一個在逃亡之際可以“金盆洗手”,不再觸犯當地法律知罪者。加拿大當局發現“他非法經營賭場”,自然會務實反思:再用納稅人的錢供養這樣一個中國通緝犯,是否符合民主社會的法治精神。因此,可以斷定,如果有“賴昌星二世”,加拿大當不會重蹈覆轍。而且,今後還會有更多的中國通緝犯被加拿大依法遣返中國。
賴昌星“回來”了,其他那些外逃犯罪嫌疑人同此下場的日子,還會遠嗎?這才是“遲來的正義”給我們的最大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