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2日電/去年12月25日,男子侯某攜帶自制爆炸裝置連續衝破進京兩個卡點,闖進北京市區,後被警方成功攔截(本報曾報道)。據獲悉,警方對侯某的精神狀況做了鑒定,結果顯示其有一定程度的妄想症,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目前,認定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已將該案移送朝陽檢察院。
據京華時報報道,去年12月25日上午,35歲的遼寧人侯某駕駛一輛白色無照皮卡,在天津寶坻加油站加油後,拒繳油費,並持弩傷人。隨後,他在京沈高速上,連續衝破香河收費站和白鹿收費站卡點,闖進北京市區的西大望路附近。隨後的兩個多小時裡,接到報警的北京警方和侯某展開了一場對峙,最終在潘道廟路口北側將其成功制服。
昨天獲悉,已被羈押的侯某稱,他來京是為了狀告當地公安機關,因為其“家前後都被監視”。警方調查顯示,並不存在監視一事。同時,侯某曾經的吸毒經歷引起了警方注意。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司法鑒定中心對其進行了精神鑒定。結果顯示,侯某具有一定程度的妄想症。而他自制的爆炸裝置可在一定距離內致人重傷。
馬上就訪
妄想症患者也應受刑事處罰
昨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武伯欣表示,妄想症屬於變態心理的一種,表現為被害妄想症、疑病妄想症等10種。如果確認侯某屬於妄想症,那他就屬於限制行為責任能力人,在刑罰處罰上將酌情從輕考慮。
武伯欣同時認為,但從實際來看,侯某面臨的處罰也不會特別從輕,因為他的妄想並不是十分嚴重——“他一路開車到北京,能夠識別高速路上標誌等,就說明他的認知有部分是正常的。另外,妄想症不同於精神病,它不屬於精神病,有些精神病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妄想症不可以。”
昨天,京都律所的郭偉律師也表示,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