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於官員複出的依據,被引述得最多的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這一規定中,除了複出年限非常具體之外,其餘的要求都十分模糊,難以作出量化考評,如果僅僅據此讓官員複出,顯然難以服眾。
因此,要實現問責制度起到對官員懲戒作用的初衷,還須從制度入手。官員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被問責,被問責後達到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複出,複出後擔任何種職務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細化,並遵循公開透明原則。
官員被問責後可以複出,但要複出得合法合規、公開透明。如果官員匆匆忙忙被問責,然後又暗箱操作複出,最終會導致民眾不滿意,損害官方聲譽,使問責變成“走過場遊戲”,更容易滋生腐敗。這樣的制度施不施行都沒有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