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吳英案何以成為舉國關注的法治事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2-17 08:54:11  


 
  中選網上知名維權律師滕彪的文章說,吳英作為民間企業家,向朋友借款從事實業經營,既沒有使用欺詐的手段,也沒有非法占有的企圖,這只能算是民事糾紛,與公權力何幹?據悉,吳英借貸金額總計7.7億,但11個債權人都否認自己被騙,就連所謂的“受害者”都沒有站出來,公檢法又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殺人呢?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吳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在哪裡?實際上,吳英與11位債權人均為朋友或固定合作夥伴,因此,就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夠不上,判其“集資詐騙罪”乃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事實上,吳英非但不存在什麼“集資詐騙罪”,歷史地看,她還是眾多推動中國金融體制變革,打破金融壟斷的行動者之一,儘管她自己未必明確地意識到了這一點。

  近些年中國GDP增量的80%以上都是民企創造的,但民營企業卻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只能靠處於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有學者透露,有關部門兩三年前就已經搞了一個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草案,但全國人大法工委卻一直拒絕提交這個草案,無法進入討論程序。解決問題之本,應在開放市場,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場、高腐敗、低效率的金融壟斷體制必須廢除,斷無依靠重刑乃至死刑來維繫壟斷特權之道理。若干年後回頭看,當中國自由金融體制得以建立,吳英們的行為應當都是正當合法的、符合市場規律的、為國民經濟做貢獻的,——而今天這樣的行為竟獲死罪,這是何等的悲哀。

  吳英能親眼看到那一天嗎?以投機倒把罪為例,中國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到2008年才被廢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為投機倒把而入獄甚至被處死,而他們從事的交易行為今天看來是完全正常的。我聽過一個案例,有個人把一些豬從一個省趕到另一個省去賣,竟被以投機倒把罪判處無期徒刑。溫州從事民間金融的鄭樂芬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死刑,1991年被處死,她是中國死於投機倒把罪的最後一人。現在回頭看,這些同胞難道不都是中國市場經濟的推動者嗎?不正是他們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氣,逼出了市場化改革嗎?

  改革還遠遠沒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價,但我們就不能長一點記性,避免這類悲劇嗎?小崗村的18個立下生死狀的村民如果被槍斃,後果將會如何? 我們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為了那不久的將來定會實現的自由金融體系,非要人頭落地、扼殺一個又一個鮮活的生命嗎? 文章又說,一個本來健康的制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惡,一個激發人性之惡的制度卻遲遲得不到修正廢除,又是誰之過呢?吳英就算有罪,也是社會變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資制度之罪,更是歷史和社會之罪,讓吳英這樣一個毫無特權的弱女子來承擔,這是極端殘酷和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拋開案件證據本身,吳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但你我也不是,因此,我們不能太過幼稚和勢利,在吳英有錢的時候,我們仇富;在她落難的時候,又不聞不問或幸災樂禍。要知道,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吳英,我們都是過去那個體制之下的幸存者,我們沒有成為犧牲者,僅僅是出於偶然。“總有人犧牲,只要別輪到我頭上,”這些人往往話音未落,災難就已降臨,幸存者得到制度變遷的好處,但沒有誰幸運到每一次都是幸存者。滕彪最後強調說,因此,吳英的生命也是和我們每一個人有關的,問題僅僅在於,當我們的後代在回顧吳英案時看到的,是我們的呐喊呢,還是沉默呢?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