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訴的中國出口管理措施上,美歐日列舉的雖多,但其中有些在“原材料案”中已為WTO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認定為不違規,例如配額分配管理、配額招標、出口許可證、出口最低限價措施。對這些被訴措施,中國可引用以往案例的分析和結論,作有力抗辯。棘手的是在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方面。可以預見,美歐日的大量列舉有些只是虛張聲勢,其火力將主要集中在這兩方面。
在出口關稅方面,美歐日的法律依據顯然依然是中國在《入世議定書》中的特別承諾。與“原材料案”所涉的9種原材料一樣,本次涉訴的稀土、鉬相關產品都不在《入世議定書》所列的可徵收出口關稅的產品之列,鎢產品也只有一個稅號包含其中,因此在出口關稅問題上,中國很難勝訴。美歐日很可能指稱中國通過出口關稅使得稀土、鉬、鎢的出口價高於國內售價,從而使國內相關產業獲得不公平的優勢。
更困難的是,“原材料案”中,上訴機構已基於出口關稅是議定書承諾,認定中國不能就出口關稅違規援引《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環境例外,使得中國在出口關稅問題上勝訴的希望渺茫。
在出口配額方面,即便此次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依然認定中國違反關貿總協定,但中國至少是可以援引環境例外,主張中國對稀土、鉬、鎢的出口進行配額管理的理由是保護環境和可用盡自然資源。
在“原材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也都承認了中國保護環境、資源,維持可持續性發展這一理由的正當性,中國在該案中援引環境例外失敗的主因是,對內沒有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存在歧視。所幸,對此次美歐日申訴所涉的三種產品,中國國內的管理一直比較嚴格。其中大部分品種已被中國列入保護性開採礦產品名單。因為國內限制措施的廣泛採用,中國此次在環境例外抗辯上還是有相當機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