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各種表態都是用單味“藥”治療複雜的“綜合病”,“藥效”自然讓人懷疑。按理,對每起事件的調查處置,應有“組合拳”,而不是發生一起事故,靠領導發一次話。
顯而易見,即使徹底取締“紅眼客車”,白天仍可能發生類似事故,因為延安的這起重大交通事故,不僅是“紅眼客車”問題,還有臥鋪客車的問題;不僅是客車的問題,危險品運輸車輛或許也有不少問題。如果只是從“紅眼客車”入手,恐怕治理的效果很有限。
以雙層臥鋪客車為例,據說目前僅中國存在,近17月已致140人死亡,可見,這種客車實為“公路殺手”。儘管這種車輛今年3月起被禁止生產銷售,但完全退出市場最長還需要8年。再加上長途客運都是跨省跨地區的,只是一個地方禁止“紅眼客車”,效果不太樂觀。
儘管公眾也希望以嚴肅追責來遏制公共惡性事件,但從近幾年的情況看,針對官員問責的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問責普遍太輕,很多問題官員被問責後很快複出,讓問責變成走過場;另一方面,以往的問責沒有起到應有的警示教育的目的,類似問題官員可謂前赴後繼。
在筆者看來,為生命安全護航必須有整套長效機制。比如,要想不讓哈爾濱塌橋事件調查作假,就不能是地方官員“自己調查自己”;處置交通事故,不能只是“嚴肅問責”、只取締“紅眼客車”,還應該有更深入更全面的治理方案,要從根上治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