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5日電/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台灣“金管會”將在九月底前完成相關法規修正,人民幣管理將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現行的外匯指定銀行就可開辦人民幣存、匯款等業務,至於郵局並非屬外匯指定銀行,只能受理人民幣匯款。相關法規修正屬行政命令,不必送“立法院”審議。
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於八月三十一號簽署,雙方將於簽署日起六十天內,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
據台灣中廣新聞報道,“金管會”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完成後,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的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到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島內外匯指定銀行DBU就可依據這項規定辦理人民幣業務,無須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金管會”將在一個月內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包括廢止“台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訂定OBU、海外分支機構、指定外匯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的業務往來得使用人民幣的相關規定,為擴大銀行得投資人民幣計價的有價證券範圍,也將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等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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