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廢除勞教制度雖然可期,並且相對容易,但是否需要並以何種合法、有效的手段代替之,恐怕還未達成共識,這一點從前些年呼聲甚高的“違法行為矯治法取代勞教制度”最終擱淺中可以窺見一二,其間的博弈可想而知,這無疑是勞教制度改革一塊難啃的“硬骨頭”。
其次,勞教制度在中國之所以遲遲無法廢除,在於其為地方政府提供了“維穩”之便利,一些地方可以據此處置那些“不聽話”的人、“添麻煩”的人,倘若這樣的施政思想、考評體系不能改變,當濫用“維穩”成為一種常態,那麼即便勞教制度做出了改革,也仍然需要警惕“換湯不換藥”的情形出現。
第三,勞教制度改革要想成功還須進一步凸顯司法的公正與權威。一方面,要改變由某一個機構“自查、自審、自判、自執”的模式,對違法行為的裁判須交由法院進行;另一方面,現實中,很多勞教的對象都是信訪民眾,信訪原本只是聽取民意的渠道,但民眾卻將其當成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其原因還在於對司法信心不足,司法機關還需降低訴訟成本,及時有效、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讓法律成為維護民眾權益的最後防線。
2003年,孫志剛事件(湖北青年孫志剛因缺少暫住證件在廣州被送進收容所遭野蠻毆打致死)激起中國社會大討論,最終導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10年後,類似的社會圖景再次上演,這一次被推上風口浪尖的是中國的勞教制度,在官方的積極回應之下,改革似乎越來越近了,存廢之爭已無必要,當務之急是“怎麼改”,外界期待早日聽到“靴子落地”的聲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