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法的創立、演變與解讀,應該牢記一點,即美國在1945年杜魯門的大陸架公告中單方面地提出了“擴展的海洋管轄權”的概念。它提出的合理理由是“世界範圍內對於石油及礦產等新資源的長遠需求”,並提出“應鼓勵發現及利用新資源”。“在進行開發時,為保育和慎重地利用,需要對這些資源擁有公認的管轄權”。
*中國認為,其他聲索方在爭議海域內的活動,比如,占領爭議島礁、在爭議島礁上修建工事、單方面開採石油、促使南中國海問題國際化、與域外大國聯合軍演、觸犯中國漁業法律的行為等,致使形勢惡化,不符合《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中國希望與東盟開展談判,共同商定《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然而,行為準則應包含和平合作行為指導,原則,應該成為危機管理機制,而非爭議解決機制。
*中國期待和平解決爭端及合作性地利用南中國海。
根據這幾點發表官方聲明,將能夠在不犧牲其根本主張或利益的前提下明確立場。更重要的是,將會把爭端引入國際禮讓與國際語境的範疇中。此外,還有助於緩和各擁有強大海軍的國家對於“航行自由”的擔憂。
當然,那些認為法律是絕對的、不變的、竭力維持現狀的純粹主義者將批評上述立場,這種情況是有利於西方國家的。但實際情況是“國際法是地緣政治的武器”,其演變與解讀將會受到崛起大國的影響,正如今天受到“全球領導者”影響一樣。對中國而言,這個聲明將表明它已經“崛起”,並且為保護其利益,在必要時願意挑戰現有的世界體系及當代對國際法的解讀。(作者系美國知名南中國海問題專家、中國南海研究院客座教授馬克.巴倫西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