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了社會撫養費制度,將超生罰款改為徵收行政性費用,才使超生罰款“名正言順”。
吳有水說,徵收的所謂“社會撫養費”基本用於各地計生部門。主要用於他們的工資甚至福利。它也成為許多鄉一級政府的創收渠道。
在許多情況下,地方政府並不是根據超生情況的多少來收取這一費用,而是給下面下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指標。於是就出現有基層政府為了達到指標或創收先鼓勵超生,然後再去收罰款的情況。
甚至還出現地方政府為了創收或達到上級指標而“暴力計生”的情況。
去年陝西婦女馮建梅在懷孕7個月的情況下,由於交不起計生罰款而被當地計生部門強制引產。
吳有水律師指出,種種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亂象意味著有必要把這一費用的徵收和使用公開放在陽光之下,使其得到監督,並促使對整個計劃生育政策的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