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1日電/日前,有媒體從遼寧省環保廳獲悉,在半個中國陷霧霾的大背景下,遼寧目前為止沒有出現長時間(連續三天以上)、三個以上城市AQI超200的空氣污染事件。據了解,遼寧省於去年出台了《遼寧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將考核指標暫定為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三項。以二氧化硫為例,超標達0.25倍,罰繳20萬元,每遞增0.25倍(含0.25倍),加罰20萬元。
據最新報道,遼寧這個規定公布以來,給8個城市開出了“霧霾罰單”,罰繳總計5420萬元。其中沈陽市3460萬元,占全省罰款60%以上;大連160萬元,鞍山780萬元,撫順160萬元,本溪20萬元,營口40萬元,遼陽500萬元,葫蘆島300萬元。罰繳資金將全部用於藍天工程治理大氣。
當下,霧霾肆虐揮之不去,各地都在殫精竭慮想辦法。遼寧省以空氣質量考核的方式約束各個城市,對其他地區來說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因為,城市管理者對防治霧霾確實具有巨大責任。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省級政府考核所轄城市,本應是一種常態,但過去要麼沒考核,要麼有考核也流於形式。遼寧的考核逗了硬,值得肯定。但省政府對市政府的考核,僅僅是罰款(像報道所說那樣),還是很不夠的。
首先,政府手中的財物都是公共財物,通俗地說是公家的。此前,公款吃喝之所以猖獗,就在於花的是公款,沒人心疼。現在對各個城市罰款,罰的也是公款,如果不追究人的責任,這種罰款也會像公款吃喝一樣,沒人心疼。一旦沒人心疼,罰款就失去了意義。因為它並不能觸動管理者進行改善。所以,空氣質量的考核必須與官員的升降掛鈎,並且嚴格執行,才能真正奏效。否則多半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隔靴搔癢難見實效。
其次,各級政府只是公共財物的監護人,這些財物都來自納稅人。空氣污染有其罪魁禍首,誰污染誰負責,罰政府相當於均攤懲罰,相當於罰納稅人。納稅人何錯之有?不但沒錯,他們還是霧霾的直接受害者。這顯然不公平,在法理上也講不通。
此外,從法律專業角度看,行政罰款針對的是行政相對人,通俗講是執法對象,通常而言政府是執法者,而非行政執法對象。對城市的罰款,依據的是行政系統的內部考核,但在法律上卻具有對“單位”行政罰款的意味。政府內部考核是另外一個概念,其目的是鼓勵和約束具體的人和崗位,獎懲也應針對具體的人和崗位。換句話說,政府考核要觸及具體的人才能奏效。
治理霧霾是當下各地政府的當務之急。可以想象,很多地方都會想出一些辦法來,有些具有地方特色,有些可供全國借鑒。但不管怎樣,這些做法都需要在法制框架內進行,都需要經得起法治和實效的檢驗。
(來源:網易評論 作者:李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