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協議規定了軍事艦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海上航行安全程序和通訊程序。這為締約國海軍今後的海上航行制定了約束框架。在這一規範下,互相通報軍事意圖成為一種義務,如拒絕通報或提供虛假信息則至少會受到道義上的譴責。相較而言,這一規範的實施有利於中國這種在海上軍事範疇以防守為主的國家。如果該文件早一些通過,美國艦船去年年底擅闖中國軍演現場並險些與中方軍艦相撞的美國艦只及其責任人就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規制。
對於中國來說,塑造國際法制體系來為中國國防建立國際陣地是題中之義。當中國從內陸駛向海洋,發揮一個積極、和平、負責任的海洋秩序維護者角色,無疑是大有裨益。在類似的國際法律體系建設中,中國應當進一步發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