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什麼往往與社會公衆的期待存在較大差異?這是因司法行為和公衆期待各自的特點所致。法律條文是“刻板”的,講的都是“大原則”,綫條較粗,而且在一定時期內要保持穩定、不宜隨意變動;而公衆期待是“感性”的、“變動”的。換言之,以案件審判為主要表征的“司法”和以社會輿情為表現形式的“公衆期待”分屬兩個不同的“場”。兩“場”的交集越多,爭議越少,交集越少,爭議越大。
兩個“場”的爭議可以持續存在,但應控制在法律和理性框架下,需要用“時間”換“空間”。社會的“共贏”其實就是通過“爭議”實現交集越來越多。通過“爭議”促進當局改革制度、改進管理、緩解社會矛盾。吳英案的兩年緩刑,表面上是給當事人留了一個活命的機會,實際上是給予公衆一個思考空間和接受法制教育的時間,給予了政府規劃金融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時間。可以說,這是一個全社會的“共贏”結局,也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標。
當然,也需要看到,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實踐時間並不長,公民知法、識法、尊法、守法意識還很不強,未來或許還會有“李英案”、“劉英案”,各種爭議還會不斷,但要實現全社會法制化的“共贏”,依法審判,理性抗爭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