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實踐中非法集資罪的死刑也難免被地方政府或某些官員所利用,以推脫監管責任、平息受害者情緒“借來一用”。再者,在中國銀行業被幾家國有銀行高度行政壟斷的情況下,民營經濟融資極為困難,而百姓手中的錢存入銀行利息過低、又缺乏其他可靠的投資途徑的情況下,對民間集資行為仍動用死刑,就更顯得既極不公平,又不利於經濟發展——這也再次證明,僅靠嚴刑峻罰遏制犯罪有失偏頗。
與之相比,同屬經濟犯罪從而本也應廢除官員腐敗犯罪的死刑,雖然由於民衆對於腐敗泛濫的憎惡而仍被保留,然而實踐中,盡管官員貪腐數額不斷刷新紀錄,但被執行死刑者卻幾乎已經絕跡。可以說,事實上貪腐犯罪的死刑已被廢棄。這也顯然說明,在法治落後的情況下,權勢者總是更強勢的;即便保留死刑,權勢者犯罪也更有可能免死。
事實上,任何國家都不乏死刑的支持者。但像中國這樣,在死刑適用範圍和數量都如此之大的情況下,人們又如此強烈地反對減少死刑,就不能不讓人深思。對此,人們一般將其歸咎於中國社會觀念的文明程度不高。這當然不無道理,但又略顯空泛。
首先必須承認的是,人們之所以反對減少死刑,是因為死刑確實也有其“合理性”,在中國樸素的善惡觀念中,死刑被認為是對嚴重犯罪者應得的報應,是給受害者應有的撫慰和公道;他們認為死刑也的確是嚇阻潛在犯罪者、維護法律的利器,並可以一次性而又永久地將犯罪者隔絕於社會,成本低效率高等。
還必須看到,人們對刑罰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受社會形勢決定。當社會上違法現象盛行,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情況下,例如官員濫權貪腐、社會治安、食品安全以及環境污染問題嚴重,人們自然會強烈要求嚴刑峻罰,包括更多適用死刑。由此而言,所謂的亂世用重典,並非完全沒有道理。簡言之,一個國家法治程度,其實對刑罰的人道程度影響極大;法治落實地越好,刑罰往往才可能越人道,減少死刑也才會有更充分的民意基礎。
此外,中國死刑的替代刑罰還存在嚴重不足。在中國現有刑罰中,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罰與死刑的落差較大。現行刑罰中,有期徒刑15年,數罪並罰才20年,而無期徒刑也往往是執行兩年後減為20年,都不足以懲罰、震懾嚴重的惡性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減少死刑自然會令民衆擔憂。
同時,中國刑罰執行的公正性、嚴格性和透明性仍存在著不小的問題。例如,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環節,“貓膩”現象並不少見。尤其是權勢者更容易鑽上述法律空子而逃脫應受到的法律懲罰;另據媒體披露,高官罪犯比普通人犯罪的監獄條件,也要好得多。從而,人們擔心減少死刑後,罪犯受不到應有的懲罰,就再正常不過,也完全可以理解。這一問題在政府公信力匱乏的大環境下,又被無限放大。即便近些年中國刑罰執行的法治程度或許有所提高,但同樣是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情況下,要想有效打消大衆的疑慮也仍極為困難。
總之,事實上,政府的法治水平和公信力,才是決定真實的主流民意對待刑罰包括死刑的關鍵因素。而真實的主流民意,無論在是民主制還是非民主國家,對於法律與公共政策的影響,都極為關鍵的。人們通常會認為,只有民主制國家,法律才能體現民意。但事實卻並非總是如此。只不過在非民主體制下,民意對執政者的壓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執政者為應對民意的方式存在著複雜的多樣性。非民主體制下,也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執政者恰恰是因為民主合法性不足,因而可能會在與維系統治不相衝突的前提下,而有意地迎合或利用民意。
由上可見,減少乃至完全廢除死刑雖是世界大勢所在,中國則更有必要。但就中國而言,要順利做到這一點,需要的不僅是社會大衆文明和法治觀念的提升,而且更有賴於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的不斷提高。而這,顯然是一個更為複雜、宏大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