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日電/曾轟動全國的鐵道部“天價宣傳片案”,日前在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原鐵道部宣傳處處長陳誼菡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記者從案卷中獲知:宣傳片總額1850萬的製作費用,流向了兩家毫無知名度的公司——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金瑞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並匯到後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銀行卡284.15萬元,此人從卡內提現40萬元給了陳誼菡。
而據媒體報道,此片的導演張藝謀一共獲得報酬250萬元,“天價宣傳片”被曝光後他才知曉總投資是1850萬元,並向有關部門提供了證據。
原鐵道部宣傳處處長收“提成”40萬
法院審理查明,原鐵道部下屬事業單位鐵道影視音像中心按領導安排,經中間人王某介紹,與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總價款人民幣1850萬元的宣傳片委托攝制協議與補充協議。
新時刻公司收款後,分批打入王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金瑞豐公司賬戶654.2419萬元,金瑞豐公司將其中的517萬元轉入北京金鴻閣會計有限公司,而後金鴻閣會計有限公司向王某個人銀行卡賬戶轉款284.15萬元。
2011年1月26日,為感謝陳誼菡,王某從其個人銀行卡賬戶中提取40萬元現金,數日後在原鐵道部地下車庫交給陳誼菡。
劉志軍提出請張藝謀製作宣傳片
判決書顯示,2009年初,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提出要加大對中國鐵路的宣傳力度,要請到像張藝謀這樣的知名導演製作高水平的鐵路宣傳片,該項工作由原鐵道部政治部宣傳部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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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鐵道部政治部副主任兼宣傳部部長證實:“2009年上半年按照原鐵道部部長指示,宣傳部籌劃拍攝由張藝謀任導演的鐵路宣傳片。”時任鐵道部宣傳處處長的陳誼菡,找到北京金瑞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希望能聯繫到張藝謀這樣的知名導演來拍攝鐵路宣傳片。王某又通過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聯繫到張藝謀,張藝謀同意作為導演拍攝此片。
在宣傳片拍攝過程中,陳誼菡參與了該宣傳片的價格談判、拍攝合同審定、聯繫拍攝、創意文案的討論和修改、樣片審查等工作。
據媒體報道,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3月,法定代表人是張震燕。
製作費用最終增至1850萬元
2009年4月、5月份,張震燕、王某到原鐵道部與陳誼菡等人就拍攝鐵路宣傳片事宜進行商談後,確定以人民幣1550萬元的價格拍攝此片。
原鐵道部政治部副主任兼宣傳部部長證實,2009年9月8日,《(和諧鐵路)宣傳片委托攝制合同》的簽報獲得批准,協議由原鐵道部下屬事業單位鐵道部影視中心與張藝謀的委托代理公司北京新時刻公司簽訂。
張藝謀親筆簽名的《拍攝委托書》、鐵道部政法司出具的書證證實,協議總價款1550萬元,乙方即新時刻公司委托張藝謀為導演,親自完成拍攝創意文案,指導拍攝製作、編輯剪輯。
書證顯示,經劉志軍批示同意,2009年10月12日,鐵道部財務司下撥影視中心《和諧鐵路》(後定名為《中國鐵路》)宣傳片製作經費1550萬元。
2010年12月23日,鐵道部宣傳部為提前在12月7日世界高鐵大會上使用宣傳片,請示向影視中心追加2010年經費預算300萬元,專款專用宣傳片拍攝;當月31日,鐵道部財務司批覆同意追加300萬製作經費。至此,協議總價款定為人民幣18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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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萬元流向關聯公司
在此後拍攝協議履行過程中,陳誼菡參與了聯繫拍攝、創意文案的討論和修改、樣片審查等工作。
書證顯示,2010年間,原鐵道部向其下屬事業單位影視中心撥付《和諧鐵路》拍攝經費人民幣1850萬元,影視中心收到該撥款後如數支付給新時刻公司。
而新時刻公司收到該款後,分7筆向北京金瑞豐公司轉款共計人民幣654.2419萬元。北京金瑞豐公司在收到新時刻公司轉來的款項後,陸續轉入北京金鴻閣會計有限公司517萬元,而後北京金鴻閣會計有限公司陸續向王某個人建設銀行卡賬戶轉款共計人民幣284.15萬元。2011年1月26日,王某從自己建設銀行卡賬戶提取現金40萬元。
妻子事發家中查獲千萬元牽出丈夫
2012年6月27日,審計署發布審計公告稱:“2009年至2010年,鐵道部在未按規定公開招標的情況下,投資1850萬元製作中國鐵路宣傳片,未達到預期效果。”
該公告一出,引發社會輿論關注,隨著事件不斷發酵,當年7月陳誼菡進入辦案人員視線。
據報道,陳誼菡因此事接受調查時,調查人員在其家中查獲超過1000萬元的巨額現金和至少9個北京市房產證。由於陳職務級別較低,不可能貪污這麼多錢,隨即調查方向轉向其丈夫、鐵道部運輸局車輛部副主任劉瑞揚。
接著就在同一天,檢查人員在劉瑞揚辦公室發現大量存折和購物卡,劉因此東窗事發。
陳誼菡從寬量刑判了8年
被告人陳誼菡在接受原鐵道部紀委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40萬元的犯罪事實。
據陳誼菡供述,2011年初的一天快下班時,王某在原鐵道部地下車庫,將一個方形紙盒放在其汽車後備箱中,後陳發現紙盒中有人民幣現金四捆,每捆10萬元,共40萬元。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陳誼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原鐵道部宣傳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人民幣4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誼菡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論。
2015年2月10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陳誼菡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沒收的個人財產上繳國庫,對其受賄款人民幣40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