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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20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台《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其中明確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慈善活動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組織直接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願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同時,規定明確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原則、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定義和範圍,確定了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共同發生費用的分配原則,為慈善組織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公開提供了依據,為民政部門和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建立了基礎。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