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治該出擊了。以罰代法、以促成和解代替公開審判,是對法律的褻瀆,也是欠疫苗受害家庭一個“公道”。司法系統應該鼓勵受害家庭通過訴訟甚至集體訴訟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讓疫苗生產商付出該有的代價。此外,針對疫苗領域的懲處,公衆普遍反應“太仁慈”,犯案者坐了幾年牢、罰了區區幾萬塊錢,很快又出來重操舊業……治惡用重典,中國是時候修訂有關司法條款,以提高犯罪成本。
第四,借鑒他國經驗。縱觀各個發達國家或地區,美國、日本、歐洲……都曾經爆出過疫苗安全事件,但是他們通過“改變”重塑了民衆對疫苗的信心。不論是英國政府1979年出台的《疫苗損害補償法》,還是美國上世紀80年代推出的《國家兒童疫苗傷害法案》,都是對疫苗受害家庭大開賠償方便之門,解除了民衆接種疫苗的後顧之憂。賠償之外,美國還確立了對疫苗各個環節的規範體系,從研發到不良反應監測全覆蓋,并投入巨量的人力財力做好監管。這些有利於保障疫苗安全的經驗,中國是可以“結合國情,為我所用”的。
中國社會對疫苗安全的信心,不是等風波過去就能歸來的,也不是靠民衆淡忘就能再度拾起的。唯有通過刮骨療毒、大破大立的方式,中國疫苗才能再迎春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