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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數據法治建設面臨三重考驗
http://www.CRNTT.com   2019-08-16 07:43:10


  中評社北京8月16日電/區塊鏈技術客觀上適應了數據合規與個人信息保護的新要求,但區塊鏈技術在大規模應用層面仍面臨一些技術難題,加快區塊鏈技術人才培養、攻克技術難題是當務之急。

  如何對數據進行合理賦權,在理論上仍存在不少爭議。但信息秩序建立與維護需要立法跟進,需要對數據的采集、儲存、利用、流動等作出統一規定,建立通行的數據使用和分享規則。

  數據企業應深刻認識數據保護的國際立法趨勢,採取切實有效的數據保護措施,平衡好企業數據權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關係,防患於未然。

  以信息產業為代表的數字經濟,成為中國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數字經濟的崛起,龐大的數據處理和應用需求不斷推動各國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數據法治建設。企業數據合規程度、個人信息保護程度,正成為衡量數字經濟發展質量的重要標準,這使得各國之間的數字經濟競爭日益演化為一場數據法治競爭,數據立法的加速正在驅使數字經濟的法治化駛入歷史的快車道。

  當前,實現以企業數據合規、個人信息保護為重要內容的數據法治建設,仍面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與考驗。

  技術層面的安全考驗

  數字經濟大放異彩,一方面使數據成為重要的戰略資產,另一方面,數據的共享開放和交叉使用又為數據安全埋下諸多隱患,數據非法洩露事件頻頻發生。從技術上看,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正面臨新的考驗。現有的傳統數據安全防護手段逐漸失效,新一代數據安全技術,正在以數據為中心,通過身份權限的識別和行為控制等而展開新一輪技術創新,有望與現有的傳統數據安全市場形成有益互補。

  在這一領域,區塊鏈技術客觀上適應了數據合規與個人信息保護的新要求,在數據安全方面發揮出重要作用。作為互聯網數據記錄、傳播和存儲的一種新方式,它通過共識機制和加密技術形成了一個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數據庫,並以獨立、可靠、開放、透明、安全、可追溯為其顯著特征,從而實現了互聯網從信息傳播向價值轉移的轉變以及多方信息的安全維護。由於區塊鏈的共識機制適用於不同的應用場景,因此在效率和安全之間取得了必要平衡。

  問題在於,當前區塊鏈技術在大規模應用層面仍面臨一些技術難題,既需要解決機構或企業數據隱私安全與共享、驗證之間的矛盾,也需要保證數據全程加密情形下的系統高性能運行。雖然市場上的一些區塊鏈企業試圖通過哈希函數算哈希值的方式來保護隱私,但從效果看並不盡如人意,仍存在一定的技術缺陷。

  另外,我國區塊鏈技術方面的複合型人才目前缺口仍然較大,對IT技術、密碼學、經濟學、金融學等專業背景的綜合化要求越來越高。加快高層次、複合型區塊鏈技術人才的培養已成為當務之急,這也是攻克數據合規和個人信息保護技術難題的長久之策。

  賦權層面的證成考驗

  數字經濟背景下的數據價值日益凸顯,如何對數據進行合理賦權,在理論上仍存在不少爭議。現有立法和理論研究中經常將數據等同於信息,導致有關信息的財產權化討論相當熱烈,相比之下,有關數據的權利屬性問題少有問津。問題是,數據並不等同於信息,對數據賦權正面臨諸多窘境,這進一步加劇了數據權的確認難度。

  通常認為,數據只是一種信息傳播媒介,其本身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數據價值實際體現為其所承載的信息所包含的使用價值以及信息流通所帶來的交換價值。數據持有人對數據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可以服務於自身的商業決策和精准投資,因此體現為數據持有人的“自用”價值;數據作為標的物可以用於市場交易,進而實現數據的“他用”目的並體現其“他用”價值。對數據賦權的呼聲,說明數據已實際成為現實生活中重要的“財產”形態,需要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然而,數據究竟是不是財產、數據能不能成為民法上的客體,理論上仍缺乏足夠的基礎性研究,既有的網絡數據民事裁判實踐傾向於單獨將數據進行客體化和財產化處理。有學者指出,數據沒有特定性、獨立性,亦不屬於無形物,不能歸入民事權利的客體;數據無獨立經濟價值,其交易性受制於信息的內容,且其價值實現依賴於數據安全和自我控制保護,因此也不宜將其獨立視為財產。許多學者從數據利益出發,試圖論證數據財產權的正當性,有的甚至已經構建起數據權譜,但數據能否權利化,需要對數據的法律屬性進行科學提煉和澄清,有待於審慎嚴密的邏輯證成。也有學者指出,無論是正向進行演繹論證,還是反向作出假設推演,數據權利化的證成進路實際上都障礙重重。儘管數據已成為現代社會重要的商業資源,通過互聯網商業模式創新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將數據作為重要財產或資源看待有其合理性,但基於數據主體不確定、外部性問題以及壟斷性的缺乏,短期內數據的權利化恐怕尚難實現,數據財產權問題仍值得斟酌。

  當然,數據的賦權及其證成困境並不妨礙對信息秩序建立與維護的立法跟進。研究數據本身的法律問題是研究互聯網技術背景下信息利用和保護問題的本源所在,對網絡信息的法律規制依賴於數據基礎秩序的建立和數據操作行為的規範,這顯然不能寄希望於網絡平台或服務商的自行決定,需要國家立法對數據的采集、儲存、利用、流動等作出統一規定,以此獲得一個通行的數據使用和分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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