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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懷印: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探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9-19 13:54:17


  中評社北京9月19日電/如果說石油是20世紀最重要的資源,那麼數據將成為21世紀的重要資源。隨著人工智能、雲計算和物聯網等新技術的應用,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湧現,個人信息(數據)日益成為企業擴展競爭優勢的主要資源。然而,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個人信息頻繁被洩露,個人權益屢屢遭到侵犯,卻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儘管我國憲法、民法、刑法、網絡安全法等都有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但由於法律條文比較分散,沒有構建體系化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因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狀況不容樂觀。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迅猛發展,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業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問題,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制定法律,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面對日益嚴峻的個人信息保護形勢以及數據保護立法不斷強化的國際趨勢,我們應當借鑒域外立法中的有益經驗,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步伐。

  一、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面臨的挑戰

  數字經濟時代,一方面,數據成為企業發展中最重要的競爭資源;另一方面在數據處理過程中,個人信息洩露或者被濫用的案例呈高發趨勢,形勢嚴峻。比如,大家每天不勝其煩地接到騷擾電話、短信、郵件,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騷擾,甚至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很多情況下是由於個人信息的洩露、共享和非法交易。近年來,互聯網中的個人信息洩露問題頻發出現。2017年2月4日,名為“雙旗(DoubleFlag)”的著名暗網供應商拋售從中國多家互聯網巨頭盜取的10多億條數據。2018年,我國個人信息洩露事件更是接二連三發生:6月13日,視頻網站AcFun宣稱有900萬條用戶數據外洩;6月19日,圓通快遞10億條快遞數據被售賣;7月18日,順豐快遞3億用戶數據被兜售;8月28日,5億條華住旗下酒店客戶開房數據被出售;9月10日,萬豪集團5億名客人的信息被洩露。

  個人信息洩露事件之所以無法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是由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缺失。當前,我國規制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較為分散,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網絡安全法等不同規定中。其中,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等內容成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憲法基礎。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刑法中也專門設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用來規制網絡時代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憲法、民法、刑法和網絡安全法等重要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都有規製作用,但是由於法律規定分散,無法實現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有效打擊。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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