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7日電/星島日報今天社論說,終審法院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必須涉及別人的電腦,令過往不少以此罪檢控的案件,例如用自己手機偷拍裙底,能否定罪陷入灰色地帶。當局須從速立法堵塞漏洞;市民則切勿利用漏洞以身試法,原因是部分遭律政司“貪方便”用此罪檢控的案件,亦可能觸及其他刑法,同樣可被檢控。
終審法院為這條法例的適用範圍一錘定音,源於有小學教師利用自己的手機拍下入學試題,輾轉傳給有子女應試的家長參考,案件由原審、上訴至終審,都裁定被告無罪,原因是法庭認為“取用”的對象必須是別人的東西,定罪條件須包括未獲授權而使用他人電腦,至於使用自己的電腦行事,並不涉及“取用”的定義。
社論說,法庭指律政司的檢控偏離了一九九三年時立法的原意,律政司向法庭提出理據,指因應科技日新月異,須與時並進擴闊對有關條文的解釋,但是不獲法庭接納。由於當年沒有智能手機,究竟條例中所指的電腦,是否包括智能手機,終審法院以今次爭議並不涉及電腦定義為由,不予解釋。案件因此在“還原”此罪原意的過程中,不但縮窄了律政司的檢控範圍,還留下了一些灰色地帶。
可用其他法例檢控
律政司每年都有數十宗“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檢控個案,單是在今次逐級法庭上訴期間,已經有十三宗案件等候終審結果才處理,以往律政司利用此罪檢控的範圍非常廣泛,竊取他人資料固不待言,由的士司機偷拍後座乘客哺乳,到偷拍他人沐浴及裙底都有,法律界中人形容律政司把此罪當作“萬能鎖匙”使用。
現在這條鎖匙不再萬能,檢控某些行為不再如以前方便,律政司固然頭痛,但是並非對所有行為都無計可施。
例子之一是市民在街頭或港鐵站用自己手機偷拍女士裙底,日後律政司不能再加以往般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出檢控,但是可能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有違公德”等罪名作出檢控,市民切勿以為可以輕易逃過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