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2日電/大公報12日發表社評說,上訴庭前日拒絕特區政府提出的暫緩執行令申請,意味著《禁蒙面法》即時失效。儘管高院將在下月審理政府提出的相關上訴,但法庭能否自我糾正錯誤,無法令人樂觀。
社評說,必須指出的是,香港只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特區,法律上沒有、事實上也不存在所謂的“違憲審查權”。如果特區法庭一錯再錯,全國人大常委會別無他途,只有釋法這個選擇。
當前香港面臨的不是普通的法律爭拗,而是一場由特區法庭所引發的“憲制危機”。上月高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表面上看,這是特區法庭進行的一項“司法審查”、是特區內部的法律事項,但實際上,這一判決是在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既違反了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得行”的現代法治原則,更違反了國家憲法有關違憲審查權的規定。
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根據一九九七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相關決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已經被采納為香港特區的法律,這是香港當前所有法律之所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最根本依據。因此,同意香港特區適用該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的權力,這是國家行為,絕不是地區法院可以行使的權力。但特區法庭上月的裁決,實際上是在進行“廢法”的越權決定,嚴重違背了必須遵守的憲制秩序。
其次,即便發現有法律抵觸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只能“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何謂“本法規定的程序”?就是由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再經中央人民政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或宣布停止生效。這是一個必經程序,但特區法院擅自用一紙判決代替了所有程序。
最後,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只擁有“解釋權”,並沒有“違憲審查權”。法律事實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擁有違憲審查權的只有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
回歸以來,基本法賦予了特區高度的司法獨立,中央政府亦對此予以充分的尊重。但這一“司法獨立”絕不意味著“司法僭越”,尊重更不意味著縱容。特區法院對“緊急法”的司法覆核判決造成了嚴重後果,若這種錯誤無法被迅速糾正,將意味著,本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的法律,會逐一被特區法庭推翻,這是典型的“以下犯上”,絕不能接受。
社評說,要化解當前這一危機,特區法院必須盡快作出自我糾正,這是憲制原則是否遵守的大是大非問題。如果錯誤無法得到糾正,那麼該出手時就出手,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進行必要的釋法,以正綱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