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可以將現有的《國家安全法》直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將來在香港實施起來就有可能會出現某些困難,因為原來有關《國家安全法》的設計和寫法都比較概括性、原則性和框架性的,當中內容涉及二十幾個範疇,包括糧食安全、海外公民保護、國家利益保護、環境保護等等,在《國家安全法》都有專門規定。如果有一個香港版的《國家安全法》,就可以更有針對性。
眾所周知,中國是單一制國家,而不是聯邦制國家。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沒有任何權力,所有地方的權力(包括高度自治權)都是中央授予的,所以中央是有全面的管治權,當然也包括了對授予地方的權力(包括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以確保地方的權力得到正確行使。
既然,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特殊的權力,因此,國家安全就不只是中央和香港特區負有共同的責任,而中央更是負擔著最大和最終的主要責任。這樣的法律當然必定屬於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屬性,而不可能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屬性。
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按此,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必然包括國防和外交的法律,也都必然包括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法律。由此可知,港區國安法立法必然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
港仍需履行憲制責任完成23條立法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完全有權力也有責任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制定與香港特區有關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構建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並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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