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文化交流需要策略與目標,不能為交流而交流。台灣面積小,大陸面積大,因而由台灣赴大陸進行文化交流活動的可見性與可及性很容易被稀釋;大陸赴台的文化活動則相對有集中化的特征。前者之難在於宣傳與訊息傳遞,後者之難則在於稍不留神就容易大量集中推出。因此,對交流活動的規劃時程必須較早展開,“整體策略”與“目標”也必須較為精准地拿捏。
四是重新校准文化產業發展的焦點,厘清目標,追求共好發展的機會。文化產業是兩岸文化交流與合作方興未艾的重要面向。然而從實務來看,文化產業的核心本質、發展重點、路徑與模式到了需要進一步厘清的時刻,否則耽溺於一些流於表象、師老兵疲的產業套路,不僅文化產業的真正“產值”出不來,“價值”也無法彰顯。
文化產業是當代“文化傳播”的普及化與多元應用的潮流,迄今為止,兩岸在內容、人才、市場、運營上仍存在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廣闊空間。面對大陸發揚優秀文化傳統、工藝振興計劃、新型城鎮化等重要政策,還有台灣地方創生、再造歷史現場等重要倡議,文化產業可以成為兩岸密切合作的範疇,特別是對於年輕世代來說,是難得的機遇,必須牢牢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