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日本領土長期僅限於本土四島及周邊區域,遠未觸及釣魚島附近海域。直到19世紀下半葉吞並琉球後,日本才在其西南方向接近東亞大陸和台灣島。1895年甲午戰爭後,日本借吞並台灣之機,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並入”沖繩縣。
二戰期間,中、美、英三國於1943年聯合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如中國東北、台灣和澎湖列島等要歸還中國。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這一立場,而日本正是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的。釣魚島無疑應包含在歸還中國之列。
但二戰結束後,日本卻主張釣魚島屬於琉球群島範圍內,並在此後與美國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中將琉球群島交給美國托管。由於《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操縱下由部分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合約,且存在諸多政治問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承認這一和約,蘇聯等多個國家也未在和約上簽字。
20世紀60年代,有國際組織宣布釣魚島附近可能蘊藏石油和天然氣資源。1971年,在美日密謀之下,美國將沖繩“歸還”日本,而釣魚島也被列入“歸還”區域。此舉當時就遭到中國的強烈抗議,並引發了保釣運動。美日政府此舉也受到日本國內公正人士的反對。著名歷史學者井上清次年發布論文《“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以充分證據證明了日本政府對於釣魚島的領土主張無效。
近期以來,日本右翼勢力試圖用“購島”等方式炒作釣魚島問題。其所謂的依據是:日本政府曾於1932年將釣魚島等四個島嶼的所有權賣給了一名商人,20世紀70年代這名商人將所有權賣給了目前居住在東京附近的栗原家族,因此這四個島嶼雖是日本領土,卻是“私有地”。
但是,如前所述,日本政府在二戰後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沒有國際法依據,因此根本談不上在其國內法意義上“買賣”釣魚島。無論是日本政府現在“租賃”島嶼的作法,還是右翼勢力鼓噪的“購島”行為,都是自娛自樂,不可能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屬於中國的事實。(《半月談》2012年第1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