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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風暴 AIT舉法例說明:離美1年就取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29 15:03:14  


綠卡事件被批說詞反覆,馬英九一夜難眠。
  中評社香港1月29日電/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是否放棄美國綠卡議題,有逐漸發燒趨勢。美國在台協會(AIT)今天表示“不對個案評論”,不過按照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的規定,如有在他國停留一年以上且未申請再入境許可等情事,就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綠卡)。 

  東森新聞報道,台灣“總統”選戰倒數53天,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被綠卡問題纏身,他表示1977年左右,他因在美國申請助學貸款及拿到博士學位後,曾到波士頓第一銀行擔任法律顧問,因為工作的關係,曾以依親方式申請綠卡,但已在1980年代後期放棄,至今已有20多年。 

  遠在美國洛杉磯的移民律師同意馬英九的說法,就是當時有綠卡的馬英九後來以非移民簽證進出美國,勢必得簽署放棄移民同意書,才會允許進入美國。不過,他也表示,綠卡失效不代表馬英九的永久居民身分失效,關鍵還是在於馬英九有沒有申請放棄美國永久居民的身分。 

  洛杉磯移民律師黃子虔指出,除非當事人自己去放棄,或者移民局因為某一種原因需要取消,不會自己就沒有,“移民局的電腦裡就算(綠)卡無效了,你的身分在移民局的電腦裡還是永久居民。” 

  此外,台灣移民商業同業公會美國移民事務委員會召集人朱樹櫻也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依照美國移民法的規定,持有綠卡者離開美國超過1年以上,綠卡大致都會被視為失效;因此馬英九如果多年都沒有回美國,或是再入境時是申請非移民簽証,那馬已等同放棄綠卡,不具美國永久居留的身份。 

  由於各種說法都有,對此,AIT上午表示,“不對個案評論”。美國在台協會官員指出,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的程序有主動、被動不同,AIT是有“主動”放棄的相關作業領表規定,但是否為“必要條件”,須就個案向主管的美國國土安全部或移民局洽詢。 

  AIT並舉出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說明“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行為態樣。依上述法律,出現下列四種行為,會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包括:“移居至其他國家並在當地永久居留”;“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同時未申請再入境許可或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然而,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1年,美國政府仍有權決定是否取消永久居留”;“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兩年以上,雖已經核發再入境許可但未取得返國居住簽證,不過,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1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未報繳所得稅”。 

  目前,謝長廷陣營還質疑說,馬英九所持有的綠卡是在1977年取得,是屬於永久有效,因為美國於1977年到1989年間核發的綠卡(粉紅色),並未註明失效期;而據悉,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去年8月表示要廢止這種綠卡,持有這類綠卡的人須依規定在120天內更新,而在美的僑胞也彼此互相告知,要趕快去換為期10年的綠卡,否則可能被拒絕入境,但是到目前為止,官方仍未強制換卡。 

  美國綠卡正式名稱是“Permanent Resident Card(永久居留卡)”,也叫I-551,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持有綠卡者代表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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