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以史鑒今:從“北元”看“中華民國”的定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5 11:43:36  


 
  結語

  “中華民國”的定位,長期以來作為一個難解的爭議,橫亙於國共之間,阻礙了兩岸共同推進整合的努力。隨著台灣問題的延宕,P.R.C.與R.O.C.之間有從最初的相互否認向相互承認滑動的趨勢,卻囿於缺乏對R.O.C.的恰當定位,而使這種承認顯得曖昧不明。

  明對“北元”的複雜態度,啟發我們認識到對R.O.C.作出更準確定位的必要性與可能性。通過區分運、祀,以及區分國家、非國家政治實體兩種有差別的對等層級,本文進一步提出了區別使用P.R.C.和R.O.C.各自的雙重身份的建議,由於兩岸各自的第一身份是爭議的、棘手的,以第一身份進行談判必將陷於混亂並引致更多爭執,故應使用其相互可以承認的、對等的第二身份進行談判。此外,“北元”的歷史也提醒我們,突破“中華民國”定位困境的努力,是為了排除其在兩岸整合進程中的阻礙。在這一前提下,“中華民國”方有定位的可能性。但離開了這一前提,冒著分裂國家的危險為“中華民國”之定位而定位,則已超出了本文的初衷。

  注釋:

  (注1)《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注2)根據1950年10月台灣國防研究院出版的《蔣總統集》第二冊(演講),1950年3月13日蔣介石在陽明山莊對國民黨幹部的講話是:“我自去年一月下野後,到年底止,為時不滿一年,大陸各省已經全部淪陷,今天我們實已到了亡國的境地了……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已成了亡國之民。”

  (注3)《台灣時報》,2010年6月2日。

  (注4)《太祖實錄》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五月癸巳。

  (注5)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十六,韃靼。

  (注6)《太祖實錄》卷九三,洪武七年九月丁丑。

  (注7)《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一一九,洪武十一年六月壬子。

  (注8)胡鐘達:明與北元--蒙古關係之探討[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1984年05期。

  (注9)敵,意為匹敵。

  (注10)《明經世文編》卷一二六。

  (注11)中國,意為中原。

  (注12)
  競合來自法律用語。刑法中有競合犯,民法中有民事責任競合。以民事責任競合為例,其包含以下三層含義: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不法行為;2、該不法行為同時滿足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3、數個民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即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時並存,行為人只能承擔其中一個。
  簡言之,競合指“一個不法行為,觸犯兩個法條,需要在兩個法條中擇一適用”的情況。可引申為兩種表述、主張在同一標的上的重合,且兩種表述、主張都是合理的,但二者相互衝突,需擇一。
  P.R.C.與R.O.C.第一身份的競合,指二者均主張對大陸及台灣地區擁有主權,二者的主張都是有依據的,且二者的主張是相互衝突的,需擇一。
  與用“繼承”來表述P.R.C.與R.O.C.的關係不同,“競合”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雙方主張均有其合理性,同時又表達了未來仍需在兩種主張中擇一的含義。

  (注13)中共中央統戰部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文獻和資料叢書》第四輯(上)第86-94頁,中國文史出版社1988年8月版。

  (注14)台灣《中國時報》,1987年9月1日。

  (注15)張亞中: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J],《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3月號,總第135期。

  (注16)依據該理論,兩岸雙方都是整個中國的部分,因此在整個中國事務上都只是部分秩序主體。整個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人民,兩岸政府只是在其領域內代表人民行使主權的權力。

  (注17)熊玠等:主權共享,兩岸分治--“一個中國”原則面面觀學術研討會綜合座談紀錄[J],《海峽評論》1998年11月號,總第95期。

  (注18)熊玠的“不完全繼承說”認為P.R.C.迄今仍未擁有對台灣的主權,而R.O.C.仍然擁有對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的主權,故對於中國主權,P.R.C.稱為不完全繼承,R.O.C.稱為不完全喪失。該論點的提出旨在為中華民國存在的合法性提供支持,卻沒有認識到“不完全繼承與不完全喪失”是一種非常態,因而沒有進一步整合的構想。

  (注19)熊文釗、鄭毅:大陸對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台灣問題的相關法理分析[J],《台灣研究》2008年。

  (注20)李秘:兩岸政治關係初探:政府繼承的視角[J],《台灣研究集刊》2010年第一期,總第107期。

  (注21)“非常態統治權說”指出,統治權包含權力和正當權威兩個要素。一般而言,一個政府對於特定區域所行使的統治權中,權力和正當權威是相統一的,此為常態。在極特殊的情況下,也可能出現權力和正當權威的游離,是為非常態。當前的兩岸關係就處於這樣一種非常態的統治權的作用之下。與此相似的還有大陸版本的“不完全繼承說”,認為“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權利能力層面的政府繼承,而尚未完成行為能力層面的政府繼承”。

  (注22)徐一夔《正統篇》,載《明文衡》卷二四,四部叢刊本。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7月號,總第163期)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