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兩岸兩個政權之間差異明顯,衝突不斷,但是兩岸政權之間的差異和對立是從主權的同一性派生而來的,也就無法突破主權的統一性。換句話說,“二”是從“一”派生而來的,“二”便不可能突破“一”。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不斷向“台獨”方向挺進,陳水扁於2002年提出“一邊一國”論,2004年開始推動“法理台獨”,這些動作企圖讓兩岸之間的差異性極大化,直接違背了“一個中國”的國際法原則,最後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反對而徹底失敗。
所以在兩岸關係中,“一”是根本,“二”是派生,沒有“一”,就沒有“二”。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出,兩岸關係中的“二”並不是說兩岸之間存在兩個並行的政權,而是說存在兩個彼此差異對立的政權。這體現在多個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在名稱和制度上的對立、二者在實際統治區域上的分立、兩岸在“國際空間”上的爭奪、兩岸在制度價值上的差異等等。所以“二”顯示的是一種差異性、矛盾性和衝突性。
2、“二”是“一”的實現形式
1945年台灣回歸中國,“一個中國”正式成為一個國際法規範。但是在短短四年之後,兩岸便開始了分治。這一歷史過程讓“一個中國”無法通過一個統一的政權和一套完整的憲政制度來落實,而只能通過兩個對立的政權來實現。這樣,“一”需要通過“二”來實現。
“一個中國”首先是通過兩岸各自的法律文件來規定和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灣現行“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把“大陸地區”定位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2008年10月7日,台灣領導人馬英九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採訪時說,“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當然是獨立之主權國家,中國大陸亦為我中華民國領土”。
另外,“一個中國”也通過兩岸雙方在國際上的互動來體現和實現。在1990年代以前,兩岸在外交和國際領域進行了長期和激烈的競爭,雙方都秉持著“漢賊不兩立”的思路來處理國際參與事務。雖然雙方對“國際代表權”的爭奪異常激烈,但客觀上卻鞏固了“一個中國”這一國際法原則。1990年代以後,台灣政治生態發生重要變化,反映在對外事務上不再與大陸爭奪“正統”地位,而是謀求“事實參與”。2008年以後,馬英九提出“活路外交”,其重要原則就是台灣要以“合適的身份”參與國際活動,不做“麻煩製造者”。大陸從台灣民眾的客觀需要出發,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逐步予以合情合理安排。如以“中華台北”名稱參與國際奧運會、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名稱參與WTO、以“觀察員”身份參與WHO等。由此可見,“二”是“一”的存在形式和實現方式,沒有“二”的互動,就沒有“一”的展開和實踐。
3、“由二而一”不同於最初的“一”
兩岸關係中的“一”最初來自國際法條約對“一個中國”的確認,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個“一”純粹是主權意義上的,並不涉及政權層次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這個“一”具有自我同一性,“一個中國”就是“一個中國”,它自身並不包含差異性。這個原初的、純粹主權意義上的、不包含差異性的“一”,就是我們所說的“一個中國原則”。
但是這個原初的、純粹的“一”的具體實踐需要通過“二”來完成。由於“二”之間存在固有的對立、矛盾和差異,那麼通過“二”來實現的新的“一”就必然包含了對立、矛盾和差異,即包含著“二”的“一”。這是新的“一”與原初的“一”的最大差別。這個內在的包含了兩岸差異性的“一個中國”,就是“一個中國框架”。
“一個中國框架”一詞,自2008年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期之後就為國家領導人所經常使用。胡錦濤在
“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最早提到“一個中國框架”。賈慶林在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開幕式上的致辭則對“一個中國框架”作了較為系統的闡述。他說,“一個中國框架的核心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兩岸從各自現行規定出發,確定這一客觀事實,形成共同認知,就確立、維護和鞏固了一個中國框架。在此基礎上,雙方可以求同存異,增強彼此的包容性。”從這個論述看,“一個中國框架”的核心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這與“一個中國原則”沒有區別。但是“一個中國框架”是“兩岸從各自現行規定出發而形成的”,這就與“一個中國原則”出現重要區別。前者是兩岸在差異的基礎上形成的對“一個中國”的共同認知,其中自然包含了差異性。後者則來自國際法條約,其中不存在差異性。
破除執著的思維 樹立辯證的思維
兩岸關係中的“一”和“二”的關係充分體現了辯證法精神。所以我們在處理兩岸關係時一方面要從“一”與“二”並存的現實出發,更重要的是要破除執著思維,樹立辯證思維。
1、破除對“絕對的一”的執著
“一中原則”是兩岸關係的邏輯起點。但是兩岸關係中的“一”和“二”是一種辯證關係,主權層面的“一”無法通過自身來實現,而需要通過兩岸雙方各自的憲政規範和互動模式來實現。換句話說,“一”要通過“二”來實現。所以,“絕對的、不包含差異性的一”並不存在,實際上也沒有一個“定一”可得。如果執著於“一”,而無視“二”是“一”的實現形式,就容易造成抽象化和僵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