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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關係研究中“主權—治權”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下)
http://www.CRNTT.com   2014-08-22 10:50:49


表2:“三分法”與“二分法”分析框架之比較表
 
  (一)“三分法”分析框架的意涵及其對兩岸分裂現狀的解釋

  從分析概念來說,在兩岸關係研究中,既然“治權”概念不規範,我們自當捨棄這一概念,去努力尋找和積極建構具體、明確、客觀、不易產生歧義的規範概念和分析框架來描述和界定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那麼,究竟甚麼樣的分析框架既能更具體、更細緻地解析“主權”和“治權”涵義,又能更清晰、更有說服力地解釋兩岸分裂現狀呢?為此,筆者與黃嘉樹教授曾提出過主權構成理論①,主張將主權在內部構成上劃分為主權所有權和主權行使權,嘗試以該理論來解釋兩岸分裂的性質和現狀,且收到較好效果。不過,該理論主要針對主權而言,並未對“主權之外的國家權力”(即一般治權)作出分析,有鑒於此,筆者在既有主權構成理論的基礎上,將“最高治權”和“一般治權”兩個概念吸納進來,構建一個由“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最高治權”和“一般治權”四個核心概念為主軸的分析框架,但由於“主權行使權”在內容上涵蓋“最高治權”,實際上這個分析框架由三個核心概念組成,即“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一般治權”分析框架(簡稱“三分法”分析框架)。該分析框架將國家權力整體按照權力的位階和性質,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和一般治權。基於前述“主權—治權”分析框架存在的問題及其修復的有限性,筆者主張以“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一般治權”的分析框架替代“主權—治權”分析框架。如果說主權構成理論是針對主權而言的,那麼“三分法”分析框架則是針對國家權力整體而言的,二者雖有所不同,但關聯密切,“三分法”分析框架是對主權構成理論的進一步延展,其分析對象更具包容性。

  參見表2。

  按照“三分法”分析框架,兩岸目前分裂分治的現狀及性質可界定為:(1)中國(兩岸)的領土主權所有權始終是統一的,目前兩岸的分裂僅僅是主權行使權的分裂;(2)中國(兩岸)領土主權行使權之分裂是事實上的分裂,而非法理上的分裂。需要說明的是,既然中國(兩岸)在主權行使權層面上存在著分裂,那麼在權力位階上處於主權行使權之下的一般中央治權和地方治權(由於受單一制框架的影響)也必然存在分裂。由於一般中央治權和地方治權的分裂由中央層面的主權行使權分裂所決定,所以下面僅就領土主權所有權和領土主權行使權兩個層面的權力狀況來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1、中國領土主權所有權統一:“兩岸一中”之體現

  1945年日本戰敗後,其依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將台灣歸還了中國。由於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故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從日本手中接管了台灣,自此台灣回歸中國。儘管自1949年以來兩岸之間一直存在主權行使權之爭,但這是一個中國內部的政權之爭,無論由哪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抑或“中華民國”)來行使台灣主權,均不能改變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是一個毋容置疑的事實。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框架下,“大陸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大陸,台灣也是包括台灣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台灣”,②中國(兩岸)領土主權所有權祗能由兩岸人民共同擁有,不容分割,也從未分割,“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③,此即對“兩岸同屬一中”最為根本的概括。以上表明,無論在國際法理上,還是在政治現實中,中國(兩岸)在主權所有權層面上並未分裂,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

  2、中國領土主權行使權事實上分裂:“兩岸分治”之體現

  從主權行使權(特別是對內主權行使權)層面上看,中國呈現分裂狀態。儘管兩岸當局均聲稱代表全中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僅行使大陸地區的最高管轄權(即主權行使權),而台灣當局(即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僅行使台灣地區的最高管轄權。1949年以來,兩岸之間一直存在著何者為中國的中央政權之爭,即兩岸究竟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抑或“中華民國政府”來代表中國行使主權;換言之,台灣的主權行使權究竟應屬於“中華民國”抑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大陸的主權行使權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抑或“中華民國”?倘若從台灣領土主權所有權與主權行使權的關係來審視,台灣問題是台灣領土的主權行使權同其主權所有權的國內被動分離問題。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⑤從法理上說,台灣當局沒有任何資格再對台灣地區行使有效管轄權。但從現實角度看,由於兩岸隔海對峙,台灣當局並未實際履行國際法的有關規定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交還”它已無權繼續行使的部分對台主權行使權。相反,台灣當局仍以先前“中華民國”的名義一直對台灣領土行使著實際的管轄權,從而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無法對台灣地區行使實際有效的管轄和治理。這樣,就在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問題上造成了法理上的行使者與事實上的行使者不能同一的現象,即法理上應該行使台灣管轄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卻在事實上無法行使台灣的管轄權,而法理上不應該行使台灣管轄權的主體(台灣當局)卻在事實上行使著台灣的管轄權,這對台灣領土主權法理擁有者(尤其是大陸人民)之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所以要通過兩岸統一來結束這一被動分離狀態,以更好地維護台灣領土主權法理擁有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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