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應由兩岸全體中國人共同享有,這是“主權在民”原則的應有之義。兩岸當局所行使的所有國家權力均來自於兩岸人民的授權委託,兩岸的公權力機構及其所有公職人員,都是服務於兩岸人民的公僕,是人民的代理人,不是主權者,主權者是兩岸全體中國人民。如中國國民黨名譽主席吳伯雄所說:“人民最大”。兩岸和平發展的前景要以兩岸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不能違背兩岸人民也就是中國主權真正擁有者的意志和利益。
兩岸執政當局對“主權在民”的確認
2007年,中共17大報告中指出:“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同志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兩岸同胞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的中國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兩岸同胞有責任把她維護好、建設好。”⑩2012年,中共18大報告再一次強調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指出:“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不斷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成功開闢和堅持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實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確立了正確方向。”中共18屆4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2013年4月,有大陸網民通過網絡投書馬英九先生,提出應當以“以中華共識替代九二共識。”認為“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兩岸主權屬於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和13億大陸同胞在內的兩岸人民,兩岸主權(包含港澳主權)統稱中華民族主權,中華民族主權由兩岸人民共享,兩岸的前途要由兩岸人民共同決定。”馬英九對此響應時,也再次強調了“主權在民”的理念,他指出:“踐行中山先生‘主權在民’的政治理想是本黨自建黨以來一貫追求之目標。誠如先生高見,倘若兩岸均能朝著這一目標邁進,相信兩岸未來一定能夠化解政治歧見,並在和平、和諧的環境中發展,來共同促進兩岸民眾的福祉,實現中華民族的復興。”⑪
“主權在民”原則,是兩岸執政當局合法性的基礎。兩岸執政當局對“主權在民”的理念有著充分的共識。兩岸對“主權在民”的憲法共識,不僅是未來商簽兩岸和平協議的重要條款之一,也是兩岸啓動政治談判的重要政治基礎。只要兩岸執政當局高度尊重兩岸人民的主權者地位,本著為兩岸人民謀福利的宗旨行使權力,踐行“主權在民”的信念,兩岸通過商簽系列和平協議走向整合和統一的目標就一定能夠實現。
注釋
①參見〔法〕讓·雅克·盧梭著:《社會契約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頁到第27頁。
②〔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13頁。
③〔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91頁。
④宋德華:《孫中山“主權在民”思想的演變及其價值》,載《學術研究》2014年第2期。
⑤褚江麗:《毛澤東人民立憲思想及其對我國憲政發展的影響》,載《毛澤東思想研究》2009年第03期。
⑥毛澤東:《釋疑》,載《長沙大公報》1920年9月27日。
⑦韓大元:《論1954年憲法的歷史地位與時代精神》,載《中國法學》2014年第4期。
⑧王先勇:《略論我國人大制度的理論基礎》,載《理論與改革》1996年第3期。
⑨錢寧峰:《辛亥以來“主權在民”條款的中國式闡釋》,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5期。
⑩《胡錦濤同志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2008年12月31日)》,載《人民日報》2009年1月1日。
⑪《馬英九:覆信大陸網友,探討中華共識》:http://www.worlddailyweb.com/bencandy.php?fid=39&id=5214,2013年6月18日訪問。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3月號,總第207期)
相關網址: 兩岸“憲法共識”之一:對“中華民族認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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