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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與可能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00:15:52


  中評社╱題: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與可能路徑 作者:游志強(福州),法學博士、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福建省台灣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自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頒行以來,兩岸關係和反分裂國家鬥爭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社會需求,促使《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間和兩岸各自域內真正發揮規範具體行為的功能,填補《反分裂國家法》在立法時無法避免的法律漏洞,需要建構《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機制,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原則部分作出符合兩岸關係新語境的解釋,對《反分裂國家法》範疇內最具實施潛力的法律規則作出解釋,亦需要基於立法者意圖,對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作出回應。

  現階段,台灣問題的法律屬性已經獲得共識,具有濃郁政治色彩的反分裂國家鬥爭需要得到法學理論、法律方法和法律規範的支撑。因為與其他理論和方法相比,法治已成為兩岸共同認同的價值形態和共同話語,兩岸都已經選擇法治作為社會治理所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核心價值,兩岸都認同通過法律的社會治理是最佳的政治模式。①《反分裂國家法》是當下大陸對台以法制“獨”的最有力武器,《反分裂國家法》的現實作用和立法意義不僅在兩岸關係發展的過去階段有著重要影響,其在兩岸關係發展的當下和未來階段都將呈現出極為關鍵的作用。《反分裂國家法》是大陸對台反“獨”促統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反分裂國家法》雖然衹有十個條文一千餘字,但其規範內容已經涵蓋反“獨”促統工作的基本面。《反分裂國家法》的文本內容已經明確指出反“獨”促統的目的、方式、步驟、制度保障,甚至已經提出國家統一後的制度設計。

  一、《反分裂國家法》是以法制“獨”的最有力武器

  《反分裂國家法》確定了反“獨”促統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分裂國家法》確定的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這一義務,既是法律義務,也是政治義務和道德義務。②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必然違反《反分裂國家法》所確定的義務,也必會受到《反分裂國家法》的嚴厲制裁。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明國家為捍衛主權和領土完整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種情形,表明了大陸方面的底綫和立場。“台獨”分裂勢力的任何舉動都能在《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框架內尋得制裁依據,一旦“台獨”分裂勢力的分裂行為造成《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明的三種後果,國家即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實現國家統一,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并且,在國家實現統一後,必會依照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嚴懲“台獨”分裂勢力,肅清“台獨”分裂遺毒。國家通過立法的方式,主動應對“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而不是被動地因應台海局勢變化而作出政策調整,其嚴肅性不言而喻。將“台獨”分裂勢力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均納入《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制範疇,通過法律的方式進一步聲明大陸方面爭取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立場,是《反分裂國家法》的重大要義之一。

  二、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

  就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而言,其要點有三:

  第一,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社會需求。兩岸關係發展和變化的速度遠遠超過一般社會事務,因而現實與文本之間的緊張關係將會更快顯現。③誠如此言,《反分裂國家法》自2005年頒行以來,兩岸關係和反分裂國家鬥爭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間的緊張關係隨著兩岸關係的快速變化而愈加凸顯。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正是基於不改變法律文本的前提,對法律文本的文字加以解釋,使得《反分裂國家法》能够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需要。

  第二,促使《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間和兩岸各自域內真正發揮規範具體行為的功能。從學理上說,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衹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範標準。④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個基本特點,《反分裂國家法》天然地具備制定法的這一特性。《反分裂國家法》用確定的法律語言表達了“反分裂”、“護發展”和“促統一”的規範功能,但是,當出現具體的、個別的行為時,仍需要將《反分裂國家法》中抽象的、一般的規定轉化為具體的行為規範標準,以滿足指導具體行為的現實需要。這就要求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展開解釋工作,以達到約束兩岸民衆和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項行為的規範效果。

  第三,填補《反分裂國家法》在立法時無法避免的法律漏洞。受人的能力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完美無缺,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盡如人意之處。⑤儘管《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經歷了充分的討論和嚴格的立法程序,但還是不能避免被適用時出現文字模糊、表意寬泛等問題。為了既能够保證《反分裂國家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能够及時彌補《反分裂國家法》在創制時所忽略的或不可能預見的自始漏洞與嗣後漏洞等法律漏洞,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解釋是我們可以選擇的最佳方式。

  綜上,《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一種成文的制度規範,無法避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在其實施過程中,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釋機制就成為提升《反分裂國家法》實施效果的必經途徑。

  三、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可能路徑

  關於《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涵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三者。就這三者而言,立法解釋可以為人們提供一種確定的行為規範,使人們對行為的法律效果有一個基本的預期,并且立法解釋在一定範圍內可以阻止社會交往中各種利益的衝突與碰撞。⑥立法解釋亦是三者中最具主動性的解釋方法,這與大陸方面積極主動處理兩岸關係、解決台灣問題的立場不謀而合。基於此,本文就《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解釋內容展開討論,以立法解釋為例,由此輻射至《反分裂國家法》的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活動之中。總的說來,立法解釋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明確法律用語的含義或者因應法律制定後出現的新的情況。⑦根據這一目的指引,筆者認為,在《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解釋活動中應側重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原則部分作出符合兩岸關係新語境的解釋。詳言之:

  一是要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涉及的“主權”、“領土”、“分裂”、“義務”、“內戰”、“干涉”等概念,結合兩岸關係的現狀和反分裂國家危機管控與風險防範制度建設的需要,作出解釋。在解釋過程中,也應明確“台獨”分裂勢力與國內其他分裂勢力(如“藏獨”、“疆獨”、“港獨”)之間的關係,防止“台獨”分裂勢力與國內其他分裂勢力合流,明確國家對打擊各類分裂活動的堅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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