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2日電/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規定違憲後,台灣共產黨於七月底向“內政部”申請備案,“內政部”今天予以備案為第一百四十一個政黨。
據中央社報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月二十日作出釋字六四四號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將使主管機關得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內容,以作為不予許可設立理由,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不合,認為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內政部”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共產黨先前曾因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多次被“內政部”否絕備案,但在司法院解釋後,台灣共產黨在七月二十日召開成立大會,並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成立大會後三十天內檢具章程、負責人名冊,於七月三十日報請“內政部”備案。
“內政部”說,台灣共產黨所送相關資料符合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且“內政部”先前否絕政黨備案的理由已不存在,所以依規定予以備案成為第一百四十一個政黨。
外界擔憂台灣共產黨是否會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內政部”表示,政黨成立後,如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情事時,“內政部”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檢同相關事證,移送“憲法”法庭審理違憲政黨的解散案,外界毋庸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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