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8月,財政部綜合各省、市、區的意見,根據一年多來運動的進展狀況,經與主管部門研究,對安置費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國家撥付的安置費,主要用於城鎮下鄉人員的建房補助、生活補助、工具購置補助、旅運費和學習材料費等。安置費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計算,平均每人不超過下列標準:
單身插隊、插場的,南方每人230元,北方每人250元。
成戶插隊、插場的,南方每人130元,北方每人150元。
參加新建生產隊、新建擴建國營農場和集體所有制“五七”農場的勞動力,每人400元(含部分建設資金)。
家居城鎮回鄉落戶的,每人補助50元。
不難看出,除進入國營農場(包括生產建設兵團)知青的安置費由從前的100元至250元改為一律固定在400元外,有關插隊知青的安置費標準與“文革”前規定如出一轍。
同時,對知識青年跨省安置的路費、到高寒地區插隊的冬裝費重新做了規定:組織跨省、跨大區下鄉的,每人分別另加路費20元、40元,從關內跨省到高寒地區插隊的,每人補助冬裝費30元(到國營農場的,由本人自理)。
安置經費屬國家專款專用,由各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按照已經下鄉的人數,規定的開支標準和實際花錢進度,分期分批地進行撥付。除動員地區使用小部分外,其餘歸安置地區縣、社統一掌握使用,不發給個人,不准挪作他用。並提出,在一個省、市、自治區範圍內,最好按照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規定幾個不同的補助標準,不要平均分配。
安置費中動員地區使用部分又稱動員費,主要用作知青下鄉時的交通費、途中食宿補助、困難補助等。各地標準不一,約在15—35元左右。安置地區使用的部分主要用於建房,以及購置小農具和家具,糧、油、醫藥等生活補助。生活補助原則上為一年如福州市知青,安置費每人230元,其中動員費35元,分到安置地區的經費為195元,用於下鄉第一年的生活補助,購買農具、家具,建房,醫療,以及生活困難補助等。又如武漢市知青,安置費每人230元,其中動員費(交通費和衣被補助費)15元留市,其餘215元由省撥接收地區,交生產隊掌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