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號是美國大選日,不過真正的總統選舉其實是在12月17號,參與的人只有5百38人。這5百38個人就被稱為選舉人團。
當1787年美國通過憲法的時候,歐洲沒有任何國家的元首是直接由公民選出來的。所以美國憲法的起草者設計了分兩個步驟的選舉制度:首先由選民投票,然後把選票送交一個人數很少的選舉人團;選舉人在大約一個月的時間里與各州開會,最後選出總統。美利堅大學教授科蒂斯.甘斯(Curtis Gans)解釋說:“選舉人團的人數和各州國會代表的數量相同,各州有兩名參議員和數量不等的眾議員。他們在各州是用贏者通吃的方法選出的。”
各州眾議員的人數由該州人口的數量來決定。美國開國之初,每位眾議員代表大約三萬選民,如今已經增長到超過七十萬人。這裡面包括有選舉權的選民以及沒有選舉權的兒童、青少年、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人。舉例說,人口達八百萬的弗吉尼亞州有十一位眾議員,加上兩位參議員,該州就有十三張選舉人票。在總統大選中,一名候選人如果在這個州里贏得了多數選票,哪怕只多一張,這十三張選舉人票就全部歸到他的名下。
但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州是例外。這兩個州是根據各選區大眾選票的比例來分配選舉人票數的。另外還有三名選舉人團成員代表首都華盛頓等50個州以外的政治實體。這樣,加在一起的選舉人票就有538張。候選人贏得了270張選舉人票,就能入主白宮。
如果大選中出現269比269的情況,沒有候選人能夠獲得270張選舉人票,按照憲法,將由美國國會眾議院選擇下屆總統。不過美國2百多年的歷史上還從來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但是,選舉人制度有可能導致的另外一種情況是,候選人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多數選民支持,卻拿不到足夠的選舉人票。候選人在一個有五百萬選民、十二張選舉人票的州里得到四百萬票,在另外一個有六百萬選民、十三張選舉人票的州裡面得到二百五十萬票,那麼,即使他在這兩個州一千一百萬選民的投票中得到的普選票數為六百五十萬張,他卻只能得到十二張選舉人票。這也就是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出現的情況。
當時的民主黨候選人戈爾在全國範圍內比他的共和黨對手布什多贏了50萬張選票,並且已經掌握了266張選舉人票。但布什在選舉人票數為25張的大州佛羅里達以微弱的優勢一舉拿下這25張關鍵的選舉人票,贏得了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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