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9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日前,江西省紀委監委以工作指南方式向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印發《新型和隱性受賄犯罪案件證據收集指引(試行)》,為該省精準有效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提供科學指引。
該指引聚焦辦案實踐,全面梳理黨的十九大以來自辦案件情況,固化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和規律性認識。在總體要求部分,從證明標準、程序要求、基本證據要求三個方面,概括了查辦新型和隱性受賄犯罪證據收集的普遍標準。突出強調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證據標準,在證明標準、取證程序、基本證據要求等方面嚴格遵循刑事法律規定,明確主體身份、客觀行為、主觀故意、涉案財物、量刑情節等5個方面的證據要求。在具體受賄類型方面,根據權錢交易表現和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明確證據收集要求,與刑事審判標準保持一致。
著力於解決辦案實踐中碰到的疑難複雜問題,該指引既對受賄的一般性要求予以概括規定,又結合相應受賄行為類型的特點、規律,重點對放貸收息型受賄、以借為名型受賄、交易型受賄、幹股型受賄、合作投資型受賄、委托理財型受賄、掛名領薪型受賄、他人代持型受賄、期權型受賄、賭博型受賄等10種新型和隱性受賄類型的證據收集要求進行詳細規定,力爭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立足紀檢監察機關政治職責與使命,該指引把黨的方針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其中。比如,在收集量刑情節證據方面,明確將被調查人態度認識、有無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作為重要的證據材料,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深化案件查辦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