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4日電/台民進黨以“行動”阻擾立院表決,台灣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宣示“絕不動用警察權”,總預算案和中選會組織法的政治僵局仍然無解。
王金平願不願意動用“警察權”,自有其個人的考量及判斷;但他指“立法院”議場內動用“警察權”於法無據,並稱動用警察即成了“警察國家”云云,卻有商榷餘地。
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首先,純以“警察權”這個名詞而言,確實並未出現於現行法律中。但“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明文禁止占據主席台、阻擾議事進行等行為;倘若發生這種情況,“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亦規範了院長維持“立法院”秩序之法定義務。院長如何善盡維持秩序的法定義務?當然不能排除指揮議場警衛制止占據主席台、干擾議事等行為;否則,難道聽憑朝野“立委”打架定勝負,以決定議案表決能否進行?
“立法院長”擔任議事主席,必要時指揮議場警衛制止占據主席台、干擾議事等行為,是否即成“警察國家”?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議場警衛是在院長指揮之下行使職務,且目的僅在維持議場秩序,符合“國會”自律原則,自亦符合民主憲政的精神。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賦予國會議長的“警察權”,相較於台彎,恐怕尚有過之。因此,現行法律雖無“警察權”這個名詞,但從憲政法理乃至“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以及世界民主法治國家的慣例等等以觀,議長維持議事秩序不得已時動用“國會”警衛,乃是合法的舉措;反之,議長放任占據主席台、阻擾議事的行為不管,坐視“國會”癱瘓而喪失表決機制,恰是違反憲政民主、怠忽職守的表現。
動用議場警衛以維持秩序,在程序上自須注意手段合乎比例原則,此為當然之理,無待深論。有待探究者,乃是時機問題。聽憑“立法院”癱瘓固然不應該,但議場經常警衛充斥當然也很不正常。以目前“立法院”運作實況而言,當某項政治性議案,朝野已盡協商之能事,雙方已無妥協的空間時,唯有付諸表決,然後各自接受選民判斷一途;此際,倘若有某黨或某陣營卻堅持阻撓表決,這已經脫離了民主的軌道,主席一再勸解,歷經多次院會仍然無解時,就應當是不排除動用警衛維持秩序的時機。否則,反對並阻撓表決的一方,豈不是以暴力挾持了“國會”、挾持了民主,也就等於挾持了整個台灣和人民?試問:不能表決的“國會”還能稱作“國會”嗎?
社論指出,中選會組織法和總預算案的僵局正是最佳案例。關於中選會,在野黨已充分表明對於目前中選會由行政權一手主導的組織方式不信任、不能期待其公平;執政黨亦表明堅不退讓。其實,執政黨主張在野黨的立法違憲,並非沒有救濟管道,亦即聲請釋憲(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先例)。現今的情勢卻是:在野黨以“國會”制衡政府的傳統手段,亦即杯葛預算,以求換取中選會案;民進黨則不容中選會案通過,於是寧可使預算案不能通過。如此,雙方的立場已至底線,並皆願意、且已經訴諸選民政治判斷;到此地步,民進黨又有什麼理由干擾議事不讓議案付諸表決?而“立法院長”盱衡朝野協商以及院會的僵局,為求民主憲政的實現,必須盡一切可能以維持“國會”表決機制之運作,始為正常合理的反應;若坐視“立院”癱瘓,不能表決,則是有失職守。
試問:“立法院長”竟在連續幾個月數次院會中不能維護立院的表決權,這還算是稱職的“立法院長”嗎?“立法院長”當然可以不動用“警察權”,但他亦當然必須為維護“國會”的表決權負責,又豈能以“不動用警察權”為藉口而斷送了“國會”的表決權?
王金平說:“若要我動用警察權,我寧可辭任院長。”其實,王金平應說:“若不能維護國會表決權,我就辭任院長。”
不容表決,就是否定“國會”,就是否定民主憲政。情勢已十分清楚,執政黨癱瘓“立院”有其目的,“立法院長”放任癱瘓當然也有其目的。而既有無能又貪腐的政府,如今再加上癱瘓的“國會”,難道這就是人民必須忍受的政治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