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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表示,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視涉台審判工作的。(中評社記者羅德儀攝) |
中評社北京3月15日電(記者 劉曉丹 羅德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今天就“司法公正”這一主題接受中外媒體的集體采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視涉台審判工作的。他還介紹了在審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釋。
有記者問,目前海峽兩岸之間對檢察院和法院工作方面有哪些溝通的管道,已經展開了哪些合作?如果台胞違法了的話我們如何處理?有沒有兩岸合作進行處理的有沒有案例?請說明一下。
黃松有說,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視涉台審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發布了一個司法解釋,叫作《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這個司法解釋對于涉台的婚姻、夫妻共同財産、撫養、贍養、收養、繼承、房産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及時公正地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和兩岸交流中出現的民事糾紛。
他說,在審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個司法解釋,就是1988年“兩高”聯合發布的一個解釋叫作《關于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新中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爲的公告》。在次年又發布了《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新中國成立後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爲公告》。到了1998年,爲了進一步推動兩岸關系的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權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决的規定》,避免了訟累。爲了便于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認可,需要執行的還可以依法在大陸得到執行。
他說,隨後,根據台灣法界人士的反映和民事的訴求,最高法院又將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决的範圍予以擴大,對台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和執法令也予以認可,所有這些都是最高法院爲維護兩岸同胞實體權利、訴訟權利、發展正常有序的兩岸關系所采取的務實而重要的舉措,在海峽兩岸引起了强烈的反響,受到了普遍的歡迎。自1998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决的規定》,受理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調解書、支付令這些案件已經達到了200餘件,處理結果也得到了台胞的稱贊和肯定。
另外,關於大陸和台灣之間有關刑事犯罪追究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戴玉忠講了如下幾個看法:
一、這些年大陸和台灣之間在經濟、貿易、文化等許多方面的往來也在逐漸地增多,由于來往的比較頻繁,肯定有可能有刑事案件的發生。
二、不管是在大陸,還是在其他地方發生的刑事案件,只要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那麽按照我國刑法管轄範圍的規定,觸犯我國刑律,應該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國司法機關都有權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三、據我所知,在福建等一些地方和台灣有一些司法上的互相幫助、互相協助、互相提供便利的情况,這些都有利于懲治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