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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出對叙利亞動武這一決定,奧巴馬要考量多方面的因素(網絡圖片) |
中評社香港8月30日電(記者 陳承編譯報道)據美國《紐約時報》28日報道,美國政府官員表示,奧巴馬總統正在考慮對敘利亞採取軍事行動,旨在“遏制和降低”以總統巴沙爾•阿薩德(Bashar al-Assad)為首的敘利亞政府使用化學武器的能力。
而隨著眾多學者、官員、媒體不斷釋放與敘利亞化武問題相關的信息,美國對敘利亞政府動武似乎一觸即發。然而,美國真的會立馬投入到敘利亞戰爭之中去麼?答案或許不是那麼簡單。
29日,美國《華盛頓郵報》刊發編輯部文章表示,奧巴馬不能貿然利用作為總統的權力,輕率對敘利亞動武,奧巴馬要考慮多個方面的因素,三思而後行。文章認為,首先,奧巴馬應該廣泛聽取國會的意見,讓國會參與到決策之中來,以避免讓自己承擔動武的全部風險與後果;其次,在動武之前,奧巴馬要考慮清楚動武的目的,否則動用武力可能徒勞無功;同時,鑒於美國國內反戰的民意壓力,奧巴馬要制定出“可持續的策略”,給美國民眾和民意代表們一個合理的解釋,讓自己的動武決策具有說服力。文章全文編譯如下:
如果以史為鑒,奧巴馬總統或許可以僥幸在不事先獲得國會批准的情況下,下令對敘利亞下進行軍事打擊。雖然憲法授予國會獨有宣戰權,1973年的“戰爭權力決議案(War Powers Resolution)”也立法規定了國會有限制總統動用武力的權力。但是,1950年,杜魯門總統在未獲得國會允許的情況下向朝鮮派兵;1999年,克林頓總統不顧“戰爭權力決議案”中60天限制的條例,仍向南斯拉夫發動了78天的空襲;兩年前,奧巴馬總統向英國和法國提供飛機和軍事裝備以支援它們對利比亞發動的空襲。在我們看來,歷史證明這三次行動都是對的。
儘管如此,奧巴馬總統現在是否就應該單方面採取行動呢?奧巴馬政府非正式引用的法律條例實際上經不住推敲,其法理性甚至比聯合國安理會提出的有關敘利亞問題的決議草案還要脆弱。有官員表示,使用化學武器違反國際準則的條例相當於法律禁令,對敘利亞因違反禁令的行為進行懲罰和威懾,確保了動武會在一定的範圍和時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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