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約,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國家儘管沒有義務,蘇偉表示,在自願基礎上,各方應該盡力應對氣候變化。問及美國資金承諾是否會影響中國對南南基金的出資,他回答外媒,中國的貢獻不取決於發達國家對公約承諾的行動。2015年9月的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美國重申30億美元許諾的同時,中國宣布拿出200億元人民幣建立“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包括增強其使用綠色氣候基金資金的能力。
巴黎談判結果的法律約束力問題仍是關注焦點,美國——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歷來不主張達成全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希望減排目標不要被納入法律約束力。蘇偉表示,根據國際法規則,如果達成了國際條約(treaty),所有條款,從前言到最後都得有法律約束力,不能說某一句話或者某一條款不具法律約束力,這是國際條約法(international treaty laws)的規則,沒有疑問。
上述看似中美分歧之處並非沒有解決之道。一個不常被注意的事實是,根據2011年的德班氣候大會時締約方大會的一項決定,圍繞後2020年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目標,談判不一定必須達成正式的國際條約,可以是類似《京都議定書》的文件protocol,也可以是各方均同意的具有法律力度的結果(outcome)。據悉,代表團正在交換交換意見,商討能否以“協議+決定”的形式解決法律約束力問題。決定不需要各國議會,比如美國國會批准。
關於談判中另一核心問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蘇偉表示,這是一個基礎原則,鑒於巴黎協議意在加強公約原則,巴黎協議當然遵守這個原則。他表示,共同較簡單,所有締約方都得採取行動,考慮到區別基於造成氣候變化問題的歷史責任,如何體現區別,尤其在減緩、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適應、透明度上有待進一步談判。
對於頗有爭議的有能力出資或減排國家(parties in a position或parties with capacity)的表述——被視為不利於此前沒有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蘇偉表態,重要的不是“有意願或能力”這樣的表述,資金問題上,重要的是造成氣候變化問題的歷史責任;公約裡寫著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能力建設方面的支持,巴黎協議要進一步加強這些承諾的落實,再次確定發達國家有上述義務;發展中國家將在自願基礎上提供必要的資源、通過南南基金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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