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證據的采集方面也存在難度。經濟數據是一個無形的東西,要向外界洩露可能只需要說句話就可以了,很難留下顯性的證據。可能正是基於這樣或那樣的困難,針對數據洩密的調查在漫長地進行著。不僅如此,舊的調查還在進行,新的洩密又發生出來。
“關門”須用重典
事實上,對於經濟數據的保密問題,我國在多部法律和條例中都有明文規定,陳海陽對記者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都對洩漏國家秘密的行為給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既然國家有多部法律對於洩露經濟數據(包括國家秘密)都有嚴格的規定,為何仍然有人“頂風作案”?
對此,陳海陽表示,雖然我國的諸多法律法規都對洩露經濟數據包括國家秘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處罰過程中對相關人經濟數據洩露危害的舉證較為困難,對違法洩露數據人員的處罰標準和具體執行缺乏可操作性。一般只是進行記過或離職等處分,但是面對洩露經濟數據可能帶來的巨大非法利益,這種處罰明顯不具實質威懾力。
他表示,一方面因為刑法的相關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界定較為困難。現實中刑法在洩密事件中適用較少,核心崗位的國家公職人員存在通過出賣宏觀經濟數據謀取不當利益的僥幸心理,法律的處罰對於洩密事件的當事人威懾力不足;另一方面經濟領域的數據保密工作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導致非專業人員的監督作用有限。
他建議,國家應加大處罰力度。有關部門盡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適用解釋,對於出賣國家重要經濟數據的嚴重犯罪行為,要嚴厲打擊;另一方面要做好國家經濟數據的保密工作,完善相關機制,進一步縮小涉密數據的人員和範圍,同時也要加強第三方監督的作用。(時間:6月14日 來源:國際金融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