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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宇被勞教是否違法應有個說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4 20:43:28  


11月20日,任建宇(中)和代理律師浦志強(右)在重慶機場。
  重慶彭水縣村官任建宇因轉發100多條“負面”信息、被勞動教養2年的案子,有了新進展——11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裁定:因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定駁回其起訴。而就在宣判前的一天,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對任的勞動教養決定。

  雖然,重慶市勞教委已自認對任建宇的勞教決定“不當”,不過,法院並沒判決勞教決定“違法”,而是以“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這個“程序性”理由,駁回了起訴。

  任建宇的起訴果然超出法定時效了嗎?《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還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重慶市三中院的裁定認為:在被羈押期間任建宇曾與父親、女友會見、通話,“應當確認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能夠提起訴訟”,故其主張的被勞教期間不計入3個月的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裁定駁回起訴。

  重慶三中院的這個理由頗似“第22條軍規”式的黑色幽默。其背後的邏輯或許就是,既然任建宇在勞教期間提出了訴訟,說明限制人身自由對他行使訴訟權利沒有影響,因而就應該適用3個月的訴訟時效。這樣的邏輯顯然沒有充分考慮到,一樁勞教錯案給當事人造成的恐懼,會使他們不敢去提起訴訟,或者延誤訴訟的時機。

  最高法之所以規定人身自由受限期間,不能算在訴訟時效裡,就是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正當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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