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李某某案的審判還未開始,一場硝煙四起的輿論戰卻已曠日持久。各種新消息的出現已有反轉案情之勢。從開始的輿論一邊倒,去批判紈絝子弟仗勢欺人,到現在部分人開始相信,這也有可能是一個局,到底誰是受害者都成了疑問。
憑借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識,零星獲取的案件信息,全民審判團很難拼凑出案件的全貌。而某些有明顯傾向性的報道,也容易將輿論的情緒引向極端。此時,審理李某某案的法官,如何不受輿論干擾,最終做成公正判決則顯得尤為關鍵。
首先,保障法官的中立性不能採取限制媒體的手段。按照媒體倫理的要求,報道應當遵照“對於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審判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報道”的原則。但秉持中立、不做預設判斷,彼時的信息能得到證實,那及時報道就是記者的職責所在。即便事後有新信息推翻了以往的報道,也不能輕易認定是媒體的職業操守問題。
當然,如果事後能證明存在個別媒體故意造假,煽動輿論,那傷害的必將是其自身的公信力。
其次,法官應當建立起自己的“中國墻”。“中國墻”是一個來自金融領域的專有名詞,意思是在事件的相關方之間,建立信息隔離,防止敏感消息外洩。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官應當盡量避免受到外界輿論的影響。在英美法系的司法體系中,涉及刑事案件審判時,陪審團決定是否構成犯罪,法官負責適用法律。而當審理重大案件時,法官可以為避免陪審員受到外界的干擾,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開來。當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審理期間,陪審團不能看報、看電視,與外界隔離了十幾個星期。
由於我國借鑒了大陸法系的審判制度,法官既做事實判斷,也做法律判斷。在這種條件下,對於法官避免受外界干擾的要求就更高了。法官應當自覺做到信息隔離,將認定的範圍限定在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上,避免受到小道消息的干擾。
其三,案件審結後,應建立一個法官與公眾對話的平台。法官不應當變成依附輿論的多數派,但當最終的判決結果,與公共輿論作出的判斷相去甚遠,那成為少數派的法官,也不能一判了之,必須給公眾一個交代。
司法判決的作出,應當依靠法官對法律條文精准的掌握和運用,有可能不符合一般認知。當一個判決並未得到公共輿論支持的時候,法官應當站出來,對自己如何運用法律的過程加以詳細的解釋。
按照法官職業操守的規定,在案件判決前他們不應與媒體進行任何交流,但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不妨建立起這樣一個平台,讓媒體和公眾發表意見,由主審法官一一給予回應。這有利於祛除人們心中的疑惑,讓人們充分理解法律正義實現的過程。
近年來,許多案件的審判,都成為了公共話題。吳英案、任建宇案、唐慧案,在這些案件審理中形成的社會共識,推動了中國法治進程的發展。但也有一種聲音,認為當時的某些輿論影響了判決結果。
在對案件熱議的輿論喧囂中,媒體的作用究竟是干擾司法,誤導輿論,還是有助於保持法官的審判透明性和司法獨立性?很多時候,這道單選題,一不小心就被做成了雙選題。
想要實現案件公正審理、司法審判獨立,最大程度地避免人為因素的干擾,避免輿論對司法的干預,這些需要法官堅持對法律的信仰,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理念融入每一次司法實踐。希望李某某案的法官,能做到“萬花叢中過,片葉不沾身”,落實法律正義。(時間:8月9日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