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的高溫,讓很多室外勞動者備感工作辛苦,其中自然也包括走街串巷的快遞員們。而在這樣高強度的投遞工作下,很多快遞員還會遭遇因收件人不在而撲空的情況,額外加大了快遞員們的勞動量。從這個方面來看,《南京市郵政條例》規定的“送件三次要加錢”似乎有些道理,也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
不過,既然立法立規,就要讓這些法律規定有可操作性,那麼這個“快遞三次要加錢”的規定又如何執行呢?首先,這個“快遞送件三次”由誰來證明?會不會出現快遞員根本沒有送件,卻謊稱已經上門三次,從而賺取額外的收費這種情況呢?其次,有了額外收費之後,快遞員會不會熱衷於選擇收件人不在的時段進行投遞,從而增加“創收渠道”?如果真的出現了上述這些情況,收件人又如何進行維權,又有哪些部門進行監督和仲裁,而不是任由快遞公司自說自話呢?顯然,不管怎麼考慮,南京市的這項郵政新規都會額外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想,快遞是一種有償服務,是一種市場行為,寄件人、收件人和快遞公司之間是有著明確的合同關系的,既然寄件人、收件人支付了費用,那麼快遞公司就有責任在合同的範圍內,按約定進行投遞。既然已經有了明確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界限,在雙方沒有違約的前提下,那麼第三方又憑什麼可以直接進行幹涉,要求合同的一方額外付款呢?
對快遞行業來說,立法機關和管理部門關注的焦點應該是如何更好地保障市場良性競爭和有序運行,如何更有效地保障寄件人、收件人的權利不受非法侵害,而不應該過多地、具體地幹涉快遞企業如何進行收費。快遞企業如何為自己提供的服務定價主要應該由市場決定,由當事各方協商解決,而不是經由地方性法規進行約束。顯然,南京方面這次“送件三次要加錢”的立法有些用力用錯了地方。(來源:青島早報 作者:趙亞麟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