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記者從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廣州市個人自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印發,并將於11月1日正式執行。《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傭人員、在廣州就業的台港澳人員等符合條件的個人,可自願繳存、使用公積金。
每月最低繳存190元
根據《辦法》,可以自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下列人員(簡稱個人自願繳存者),包括四類人員:(一)靈活就業人員;(二)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傭人員;(三)在本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四)在本市就業的享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個人自願繳存者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省規定的廣州市最低工資標准,繳存比例不低於10%。目前廣州市月最低工資標准為1895元/月,個人自願繳存者每月最低繳存金額為190元。
賬戶停繳半年後可申請提取
個人自願繳存者符合五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中使用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以按月還貸方式辦理,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直至結清。使用其他付款方式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住住房的,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政策執行。
在廣州租房的,同樣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執行。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賬戶停繳半年後可申請提取,提取限額不超過以個人自願繳存者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自願繳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