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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消費較真”多多益善
http://www.CRNTT.com   2022-09-08 21:02:03


  消費者在超市購買酸奶,結賬時無意間發現酸奶已過期,而且剛剛過期一分鐘。面對“酸奶過期一分鐘”,這位消費者不是選擇“算了”,而是選擇與商家論理,要求賠償1000元。筆者以為,消費者如此“較真”值得點贊。

  衆所周知,食品“保質期”就是食品的“安全期”,食品哪怕是只過期一分鐘,也是過期食品。而如果消費者一旦食用過期食品,輕則會導致腹痛、腹瀉、惡心、嘔吐等症狀,重則會導致中毒,甚至死亡。可見,食用過期食品危害多多,危險重重。

  按理說,消費者發現購買到過期食品,提出適當的經濟賠償,這是合理合情合規合法的要求。作為商家,也理應及時予以道歉和賠償,但這家超市卻拒絕賠償,這顯然有違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銷售過期商品的賠償責任都有明確規定。對於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這說明,這位消費者提出賠償1000元,并非“過分要求”,而是在賠償範圍之內。

  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這位消費者400元。筆者以為,這無疑是這位消費者“較真”之後取得勝利的一種體現。

  由此,筆者不禁在想:如果每一位消費者在購買到類似過期食品時,都能像這位消費者那樣,勇敢地“站出來”,學會“論理”,學會“較真”,那麼,超市、商場裡的各種過期食品就一定會越來越少,食品的安全性也就會越來越高。如此,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自然也就更有保障。

  因此,筆者以為,“酸奶過期一分鐘索賠1000元”這一典型案例,無疑極具標杆意義。一方面,對於商家來說,必須切實重視食品安全,尤其是對於一些臨期食品,更應高度重視,切不可因一時疏忽大意而讓臨期食品成了“過期食品”,從而危及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對於消費者而言,必須擦亮眼睛,在購買食品時不妨先查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發現是過期食品,哪怕是過期一分鐘,也應第一時間站出來與商家論理,向商家提出合理的索賠,切忌“算了”而不與商家“較真”。

  但願通過“酸奶過期一分鐘索賠1000元”這一典型案例,既能對消費者起到“維權提醒”,又能對商家起到“懲戒警示”,從而既共同守護好食品的安全,又共同守護好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來源:河北新聞網 作者:廖衛芳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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